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组织、协调学业导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深入学生班级、课堂,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切实抓好学风和班风建设,每周跟班听课一次以上。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参与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与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一次以上,每月全面检查一次以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宿舍思政辅导员和宿管员解决学生宿舍中存在的问题。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辅导员的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学校总体上按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兼结合,以专为主,每个二级学院必须保证有1名以上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组织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学校可以从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新进专任教师进校后原则上应当服从学校安排,担任校内兼职辅导员工作;入校后无特殊原因拒不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的,五年内学校不安排其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不签署带班经历意见;学校鼓励新进专任教师、党政干部担任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兼职辅导员,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报人事处。原则上兼职辅导员优先分配在编制所在二级学院,本学院没有新进专任教师或人员数量不够的,可联系专业相近的其他学院专任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处可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步名单,结合全校实际情况进行统筹。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或学校开设相关专业学科的知识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能够在上岗试用期一年内通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四)学校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拔辅导员。
第十一条 辅导员选聘和配备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部、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我校辅导员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具体的选拔条件,通过岗位调整或公开招聘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重视对辅导员的培养,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校级培训,积极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交流、考察。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按照“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既可以评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又可以评研究员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专职辅导员,根据学校教学需要,试讲合格后可以承担相关专业的教学工作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就业创业指导、劳动教育等公共课程的教学工作。但以上课程讲授按照“双肩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履行好工作职责,并遵守辅导员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享受六级管理岗位到八级管理岗位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
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按照“三、六、九”的原则享受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且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可享受八级管理岗位的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六年且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可享受七级管理岗位的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九年且在享受七级管理岗位校内相应职级待遇期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的可享受六级管理岗位的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按照“一、四、七”的原则享受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且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可享受八级管理岗位的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且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可享受七级管理岗位的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七年且在享受七级管理岗位工资福利待遇期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的可享受六级管理岗位的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后不再保留校内相应职级绩效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为辅导员提供工作保障。辅导员担任宿舍思政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进行考核。新进专职辅导员,进校后应当服从安排,担任至少两年以上宿舍思政辅导员工作,且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重要人才来源,选任学工线干部时必须要有辅导员或学生工作经历。加强辅导员政治培养和基层实践锻炼,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年度考核结果与相关表现积极向校内外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推荐优秀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辅导员的职业规划工作。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在学校干部选任过程中可任职同级或更高级别行政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辅导员或在辅导员岗位期间,获得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申请转为学校专任教师。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业务由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主要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二级学院党组织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辅导员队伍建设同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专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指导和督促专职辅导员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兼职辅导员每周应安排固定的在校坐班时间,接待、处理学生事务,同时,按时参与辅导员值班、查寝,及时处置班级学生突发事件,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参加迎新、毕业生离校、主题班会等重要专项工作。各二级学院可自行建立本学院的兼职辅导员坐班管理激励办法。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一般要在本岗位上工作满4年才能转岗;专职辅导员转岗、借调、报考博士研究生,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同意,经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其中,转岗、借调(借调时间半年内的除外)还需报请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同意。专职辅导员借调所造成的二级学院工作量影响,由借调相关职能部门与所在二级学院协商解决,不能作为所在学院缺编增员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新进专任教师原则上按照2年至3年一届安排带1至2个班,一般中途不得退出。专任教师的带班效果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专业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相关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应积极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和新途径,积极参加省教育厅、学校、学院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调研。专职辅导员每学年至少要撰写一篇学生工作调查报告或公开发表一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含兼职)工作考核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考核体系。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部、人事处、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对专兼职辅导员进行一次年终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辅导员进行综合考核。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辅导员”比例为在岗辅导员人数的20%。
第二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对于不能有效履职、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兼职辅导员,可由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并商议学生处予以提前解聘,重新按照程序聘任新的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强调辅导员工作责任制。凡因工作疏忽,所带班级学生出现重大违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者,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严肃问责。辅导员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向学生伸手、违反“四风”、“雁过拔毛”、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学校对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形严重者,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九条 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相关二级学院领导和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且当年不得提拔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湘财院党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