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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
供稿人:  责任编辑:黄志勇  2017-10-10  点击次数: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7〕63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为同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和完善用药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执行《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73号)规定的基础上,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和剂型,纳入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目录,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按规定全额支付。(新增药品和剂型请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查询)

二、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目录,符合“国家谈判药品”的药品支付标准、药品规格和限定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按规定全额支付(详见附件)。

三、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有关药品名称与剂型的解释参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相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干部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于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服务和用药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落实。

六、本通知由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厅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