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兼职辅导员管理、评价,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兼职辅导员每年考核一次,由学院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小组由院领导、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专、兼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再担任该职,由学院报学生处、人事处调离本岗位,并在两年内不得评优与晋升职称职务。专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学院申请调离辅导员岗位,由人事处安排。
第二章 专、兼职辅导员管理、考核制度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既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力量。兼职辅导员在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处负责对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宏观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只带两个学生班级,周标准课时不得超过6节,实行坐班制。
第六条 专任教师在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有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一般应带满一届(四年)。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坚持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标准。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思想进步,能坚持以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学生,全面负责,积极引导、教育、规范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专业教学能力,同时热爱并善于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
3、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及早了解和洞察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趋向,做好引导、疏导、指导工作,解决学生思想、心理上产生的问题和矛盾;
4、具有较强的学生教育管理能力。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学生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积极探索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新方法,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5、本院专任教师优先考虑。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加强班风建设。贯彻《班级班风建设规定》,经常深入班级,调查、了解学生的问题和意见,并给予辅导和解决;对学生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带全局性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鼓励学生积极进步,营造良好班级氛围,建设团结向上的良好班风;
2、积极进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学院安排和部署,紧密围绕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
3、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搞好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困难、心理障碍等学生群体积极给予帮助;
4、帮助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及人文精神的培养。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在探讨就业、职业生涯和人生道路等方面对学生实施个性化指导,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5、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对学生的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给予帮助和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学生的成才意识。
6、完成辅导员相关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1、兼职辅导员的考核每年一次,年终进行。
2、兼职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程序:
(1)兼职辅导员自我总结;
(2)学生民主测评。各班成立班级民主测评小组,由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5-10名代表组成,负责对兼职辅导员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学院党总支;
(3)学院考评。学院根据本制度及学校关于兼职辅导员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兼职辅导员工作实际,参考学生民主测评结果,对兼职辅导员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合格,不得继续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1)在政治原则、立场、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学生考核不合格;
(3)因个人工作不力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不能正常履行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5)有其他不得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专职辅导员管理、考核制度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学生工作处和院党总支双重领导。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的配备,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有关学生工作的指示;
2、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4、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5、配合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指导班级、学生社团、团支部的工作,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6、负责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及各项先进评选工作;
7、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8、组织学生申请和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建立学院学生贷款档案;
9、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考试、社会实践、定岗实习、毕业生就业等各环节的有关工作;
11、协助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12、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如例会制度、档案制度、联系制度、谈心制度、走访制度等;
13、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要求
1、在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五抓:即抓苗头、抓倾向、抓规律、抓骨干、抓后进。落实《班风学风建设规定》;
2、在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中坚持三看:学习看劲头、生活看秩序(寝室和教室卫生、作息)、活动看情绪;
3、在不断摸索学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的实践中坚持三查:查舍风、查考勤、查行为;
4、在关爱学生、指导学生成长成才中坚持四贴近: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学习、贴近实践;
5、在日常工作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坚持四本帐:日常工作台帐、思想教育台帐、心理健康教育台帐、家庭贫困学生、特殊群体学生台账;
6、在评优、评奖、评助,推优、入党等工作中坚持四公:公开、公正、公平、公示。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1、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以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专职辅导员对本人学年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个人自评,提交述职报告;
(2)学院组织专职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代表(每班10人)进行民主评议,征求学生对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和评价;
(3)学院考评小组根据专职辅导员的工作效果,参考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结果,依照专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学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其的评价进行综合评定;
(4)经公示后,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全校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学生评议的结果经组织进一步复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贻误工作造成较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从2017年元月起执行。
2017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