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还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
——对话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邹玉桃教授
题 记:对邹玉桃教授的采访,虽然是在电话和网络上完成的,但她那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平和谦逊的个性魅力,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本报记者/任选光)
新准则在实务处理中尚存差异
记 者:我了解到你的专业研究方向是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实证研究,并且发表了不少专题论文,请问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你主要进行了哪些方面的实证研究
邹玉桃:当前我主要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理论与实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或者操作性较差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如商誉如何进行减值测试,谨慎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必要性,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外币资产或外币负债产生数额较大汇兑损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合理性等。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计量还有缺陷
记 者:你刚才谈到谨慎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问题,对此有何新看法?
邹玉桃:企业会计准则首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认为是会计改革的亮点。但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的缺陷也被暴露出来,金融业的利润在经济形势好时利润被高估,在经济形势不好时盈余又被低估,不能很好地体现相关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容易误导投资者。
2007年和2008年许多上市公司,特别是以房地产经营和证券业务投资为主业的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其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按会计准则规定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或权益,导致了这些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发生了大幅波动。我认为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有违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除了虚增企业当期经营业绩外,还可能造成对这部分收益提前分配,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如实反映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应计入当期收益,而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项目列报,待其真正实现时再确认为实现当期的收益,再从资产负债表转入利润表。这样处理,既可如实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各期的经营成果,又可避免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提前分配。
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值得再思考
记 者:近两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导致金融市场有些货币的汇率波动较大,据说你对汇率变化较大产生的汇兑损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能否谈谈你的看法?
邹玉桃:由于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各种货币之间的比价(汇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升值或编制变化。以澳元兑美元的汇率变化为例,仅2008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其汇率在3个月内由0.985跌至0.6011附近,跌幅高达39%。而今年初至10月末,澳元兑美元汇率一直走势强劲,升值近50%。据相关资料显示,今年第三季度我国有逾30家上市公司从澳元升值中直接受益,最典型的有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从去年10月到现在,这两家公司持有的澳元头寸并没有变动,他们在2009年半年报表中披露,分别发生汇兑收益6.60亿元和1.92亿元,占公司净利润的21.38%和8.64%。而去年同期,他们的汇兑损失金额分别为6.70亿元和4.56亿元。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币业务的处理规定看,这些意外的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的确认和计量,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所得税的征收,均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现象,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难以达到目的。
对于持有外币资产或承担外币负债的公司来说,如果金融市场比较平稳,汇率波动不大时,将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由于汇率变化产生的汇兑损益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会很大。但在特殊时期(如金融危机)出现特别不正常情况时,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可低估,特别是在持有的外币资产或承担的负债金额较大的公司更是显现。据此,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当市场出现非正常或非理性价格波动时,用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确认与计量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能如实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汇兑损益是作为营业损益还是作为偶然损益处理合适?三是将未实现的巨额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是否合适?
新准则对汇兑损益应有特别规定
记 者:你刚才提出的三个问题,现在有答案吗?
邹玉桃:这些问题,我正在进行深入研究。比如第二个问题,按现行外币折算准则的处理规定,是将其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中财务费用项目,而财务费用在利润表中是构成营业损益的项目。而金融危机引起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应该属于非正常的偶然所得或收益,即使要确认也不应将其计入当期的营业损益,而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损益。否则就会混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营业损益和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偶然损益的关系。
比如第三个问题,这也不是一个简单确认当期损益的问题。将汇兑损失确认为当期损失,符合谨慎性信息质量要求还说得过去,但将未实现的巨额汇兑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就不太符合谨慎性质量要求了。而且同样存在与确认公允价值变得收益相同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汇兑损益的确认与计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标准一致,不再存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差异纳税调整问题。这本是简化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举措,但在非正常情况下,将巨额未实现的偶然汇兑损益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计算并缴纳当期所得税,问题就出来了,表现在:第一,不符合所得实现原则;第二,不符合实际扣除原则。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必要对非正常情况下,对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产生数额较大的汇兑损益作出特别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