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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1-03    供稿人:     撰稿人:魏凯丽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友会。简称:湖南财院校友会,英语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及其前身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沟通、促进交流、弘扬传统,共谋发展、增进友谊、振兴教育。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枫林二路139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校友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作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做好校友工作;

(二)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弘扬母校“正德厚生、经世济用”的校训精神;

(三)加强校友与母校的交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完善母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各项建设;

(四)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筹措校友会基金;

(五)管理校友会基金,开展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支持学生活动、组织校友活动等工作;

(六)编辑、印刷校友通讯录等内部刊物;

(七)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曾在厚生会计讲习所、湖南私立厚生会计学校、湖南厚生会计学校、湖南省财政学校、湖南省财政贸易干部学校、湖南财贸学校、湖南省财政学校、湖南省五.七总校财会培训班、湖南省财会学校、湖南财经专科学校、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习的全日制、继续教育学院的毕业生、进修生(电大班、专升本班)、干部培训班、在校任教者及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关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友会”微信公众号,点击校友之家→申请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校友联络中心审核;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向母校提供教学、科技、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为促进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需终止的有关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会主要负责人、各分会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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