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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王花球  2013-06-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组织的院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纪委书记、其他行政院领导、工会主席为成员的行政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处、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监察处。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行政问责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处理。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在问责事项处理过程中,可视情况邀请教职工代表参与问责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原则;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干部能上能下、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各职能部门对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二)不执行学院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文件管理混乱,不及时向档案室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的;

(三)对本部门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向主管领导报告,不进行认真查处的;

(四)部门工作效能低下,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出现差错,经批评教育后没有改进的;

(五)在工作中,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的事项而没有明确告知、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理事项而延误时限,遭到服务对象投诉的;

(六)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越权自作主张,或者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导致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裁定,导致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无故不参加上级或学院各种会议,或者不按要求上报各种材料,导致工作延误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的;

(九)不严格执行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度,对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列示的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结,且对学院督查督办意见置之不理,影响学院全局工作,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十)超越部门权限决策、决策失误或滥用职权违规行政,引发事故、不稳定事件,损害学院声誉,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十一)因工作失误或履责不当引发事故、不稳定事件和案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十三)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给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的;

(十四)瞒报、虚报、错报、漏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数据,或者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不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制度,导致部门经费预算、工程项目预算突破的;

(十六)在职称申报、科研课题申报、结项、资金配套、科研成果申报、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相关材料,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骗取荣誉的;

(十七)利用工作便利为部门、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八)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十九)违反学院财务制度、财经纪律,部门私设“小金库”的;

(二十)不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规定,导致资产使用费用收入不实或未按照学院规定的分成比例支出的;

(二十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十二)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十三)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发表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散布流言蜚语,扰乱稳定大局,毁坏党和政府、学院或公民个人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欺上瞒下,煽风点火,挑拨离间,破坏团结,干扰工作,影响学院稳定局面的;

(二十五)工作作风粗暴,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恶劣、使用文明忌语,遭到服务对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六)办事缺乏公开透明,搞暗箱操作,群众意见大的;

(二十七)违反相关规定采取无理取闹方式反映诉求和意见,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定团结的;

(二十八)其他乱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的正当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九)其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警告(具体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警诫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或待岗等);
  (二)记过;
  (三)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开除留用察看;
  (六)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本条问责方式的,凡涉及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或者降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凡涉及副科长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变更、免职、撤职等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涉及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问责处分期限为:

(一)     警告,6个月;

(二)     记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12个月;

(三)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四)     开除留用察看,36个月。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若涉及经济损失的,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若涉及超预算开支的,实际支出数超过批准预算数10%以下的)为第一档,对被问责人采用警告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若涉及经济损失的,损失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若涉及超预算开支的,实际支出数超过批准预算数10%至30%之间的)为第二档,对被问责人采用记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若涉及经济损失的,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若涉及超预算的,实际支出数超过批准预算数30%以上的)为第三档,对被问责人采用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应加重一档问责。
  第十条  从第一次被问责时起二年内若第二次被问责,且第一次问责未被解除的,在两次问责档次中较高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档;若第三次被问责,且前两次问责未被解除的,在三次问责档次中较高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直至开除留用察看或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因问责事项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学院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的,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及其以上档次的问责处分。

第十三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救和退赔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并能主动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本部门以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致使在履职中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五条  在责任追究时,除追究直接被问责人的直接责任外,对应负领导责任的有关领导也要追究领导责任。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应予以受理。
  (一)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院党委、行政及院领导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教职工代表、部门工会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全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七条  问责事项由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受理时,应进行登记,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投诉登记表》。

第十八条 对确认受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时,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应由2人及以上人员共同进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院问责领导小组可以建议院党委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或部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报告应当与被调查人或部门见面,被调查人或部门在见面材料上应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

根据调查结果,由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行政责任事故处理建议书》,调查报告作为其附件,提交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的问责事项可以简化调查程序,在完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直接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行政责任事故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由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对调查组提交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行政责任事故处理建议书》进行审议后对被问责人作出处分决定,并形成《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行政责任事故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对被问责人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问责处分决定应当自启动问责程序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遇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留被问责人,一份留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留人事处,一份留组织部(涉及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处理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处理决定书》在院办公系统公示7天。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该组成复查组进行复议、复查,并提出复查结论,提交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论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由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个人及其所在部门在处分期间(处分期间低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

受到警告处分的个人在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分的个人在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个人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岗位等级、工资档次,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二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按降低的级别执行。

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保留其与学院的人事关系,但不得晋升职务和岗位等级、工资档次,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一年不享受绩效工资(含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后两年按学院同系列岗位(现聘岗位)最低基础绩效工资待遇标准执行。三年期满解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按所在岗位一般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院的的人事关系。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人在问责处分期间能正确履职,表现良好的,在问责处分(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除外)期满时,个人应当写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按程序解除问责处分;对于在问责处分期间,能改变作风,积极工作,且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解除和提前解除问责处分,由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所属部门根据被问责人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交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和提前解除问责处分的决定。解除问责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

解除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和期满时,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都应对被问责人进行考核,对其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提交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研究,以决定后一年的处理方式,直到解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院发(2011)84号文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