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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供稿人:罗辉  责任编辑:罗辉  2011-09-21  点击次数:  

 

为了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方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

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予以报告:

(一)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四)本单位或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一)述职述廉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年度工作总结、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工作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三)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应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各级领导干部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四)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陈述报告或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述职述廉,采取陈述报告形式在全院副科以上干部、正高职称人员参加的大会上进行;学院党政其他班子成员、部门的党政正职的述职述廉采取书面报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办公网和公示栏公开)进行;各部门的副职和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本部门全体教职工或所在党支部(党总支)的全体党员大会上进行。

(五)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院纪委、组织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每年要结合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核测评结果、人事部门的年终考核结果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测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七)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归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