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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供稿人:罗辉  责任编辑:罗辉  2011-09-21  点击次数: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对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廉政监督和规范从政行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凡学院新任命(聘任)的处级、科级领导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谈话方式

任前廉政谈话由院纪委在任命(聘任)行文前统一组织实施,并请被谈话人的主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实际实施时可与组织部门的任前谈话合并进行。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需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谈话前,院纪委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院组织部提供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做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廉政谈话之后,院纪委将廉政谈话记录与其它有关资料一同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要求;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四)根据谈话对象具体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

四、监督检查与追究

任前廉政谈话后,院纪委、组织部要对廉政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谈话所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