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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王花球  2017-10-08  点击次数: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任期目标管理,与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院行政班子的责任

   (一)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微杜渐能力。

  (四)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并抓好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力措施。

  (五)履行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坚持班子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监督;定期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选拔聘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

  (八)支持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组织和领导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执纪执法,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九)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责任制执行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联系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委书记责任

1、按照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主持抓好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项领导责任的落实。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分管(联系)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突出的位置,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大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亲自为党员干部讲授廉政课,全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不少于1次。

3、抓好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其纠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及时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并配合上级组织搞好调查处理。

4、抓好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学院的廉洁从政,督促和检查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一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及时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查处。

5、坚持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6、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执纪执法,为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7、认真落实党务、校务公开制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抓好学院中层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职称评聘规定,抓好学院职称评聘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抓好学院的岗位设置;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院长责任

    1、按照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主持抓好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项领导责任的落实。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院行政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院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联系)部门及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突出的位置,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大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亲自为全院副科长及以上干部讲授廉政课。全年召开专题研究廉政建设的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不少于1次。

    3、抓好院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监督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其纠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及时报告院党委书记或上级党委、纪委,并配合上级组织搞好调查处理。

   4、抓好分管(联系)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与分管工作同分解、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监督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其中指导和参加分管(联系)部门责任制检查、分析研究会不少于2次;向党委汇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少于1 次。对分管(联系)部门的正职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5、按照“从严治教、从严治校、从严治师”的要求,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大学生廉洁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6、支持监察、审计等部门执纪执法,为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的规定和学院《行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抓好学院的监察工作和基建审计、财务审计及中层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行政问责等工作,防止和纠正在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不良行为。

    7、 认真落实校务公开制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抓好学院中层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职称评聘规定,抓好学院职称评聘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抓好学院的岗位设置;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抓好分管(联系)部门的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学院各部门正职和分管(联系)部门成员的廉洁工作,防止腐败问题发生。如发现不廉洁问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严肃查处。

  (三)院党政副职、院级督导、院长助理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和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抓好分管(协管、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协管、联系)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积极参与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及时报告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上级党委、纪委。

    3、负责分管(协管、联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协管、联系)部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分管(协管、联系)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并负责对正副职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4、抓好分管(协管、联系)部门的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分管(协管、联系)部门成员的廉洁工作,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严肃进行查处。

    5、抓好分管(协管、联系)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与分管工作同分解、同部署、同落实。监督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其中指导和参加分管(协管、联系)部门责任制检查、分析研究会不少于2次;向党委汇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少于1 次。对分管(协管、联系)部门的正职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纪委责任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院党委、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教育;落实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

    (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负责组织对院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发现院级领导班子成员或院级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及时报告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并协助上级纪委做好查处工作。

    (七)调查、研究、综合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工作,重要的阶段性工作及时总结,重要事项随时请示报告,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协助院党委、行政班子每年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八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责任

   (一)贯彻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及院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领导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微杜渐能力。

   (三)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并与本部门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年底认真做好领导班子及成员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

   (四)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和礼品礼金登记上缴制度等廉洁自律规定。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协助院纪委做好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核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一)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科(所、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直接对学院和分管(协管、联系)的院领导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督促检查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教育和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属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分管(协管、联系)的院领导并同时报告院纪委、监察处,积极组织或配合院纪委、监察处进行查处;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主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措施;组织领导班子过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和各系、部、处、室、馆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要在总结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二)中层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本部门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指导、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直接对学院和党政正职负责;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报告的对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报告的内容

   (一)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报告的内容

    1、按照本《实施办法》“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相对应的内容,

    2、上级机关指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二)各级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

    1、按照本《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相对应的内容和分工,主持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主持或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3、监督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的情况。

    4、民主管理、处(系、部、室、馆)务公开的情况。

    5、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6、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部门副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送部门正职审阅签字,部门正职及主持工作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呈送与其签订《责任书》的分管(协管、联系)院领导审签后,由各部门统一交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的报告,呈院党委书记审签后,交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分别送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和省高校纪工委。

   (二)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报告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后报院党委、行政,必要时可将报告原件或摘要报告院党委、行政。报告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具体实在,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的原则,于当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不遵守报告制度,未按期报告情况的,应视情节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并责成其补报。对瞒报、假报的,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批准后,视其情节给予警诫、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责任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逐级进行。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制定《领导干部任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书签订方式:党委书记、院长的责任书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签订;院党政副职、纪委书记、院级督导、党委委员向党委书记、院长签订;院属各部门党政正职向分管(协管、联系)的院领导签订;各部门副职向部门党政正职签订。责任书在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有效,如在届, 期内签订责任书的责任人不再担任该职务时,由接任人继续执行该任期内的责任内容。

    第十五条 责任考核的对象:全院处级以上部门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院级领导班子和院级领导成员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按报告的相应内容(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综合性考核和专门性考核。

   (一)经常性检查考核。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整体安排,结合教学、科研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综合性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和换届考核结合进行;进行全院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知识答题、讲座、观看录像等),作为综合性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专门性考核。专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专门性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报院党委决定考核范围、时间,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在实施前通知被考核对象。

   2、按照院党委的要求,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牵头组织。

   3、被考核对象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考核组。

   4、考核组按照看材料、听汇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考核评分、写出考核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报院党委审批,反馈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两年内不能提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在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纪律法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上级机关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出了问题不解决,或敷衍塞责而贻误工作,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处理的。

   (三)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而导致本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对已发现的违纪线索隐瞒或以各种方式限制和阻挠查处或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推荐、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法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中,按照职责范围内实行具体分工负责的办法追究。诫勉谈话,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各级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院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刑事责任由院纪委立案查实报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后按司法程序执行。

   (二)实施责任追究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属于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属于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其个人责任。

   (三)调查了解结束后,及时整理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院党委、纪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研究决定。

 

                第六章  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档对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建档内容:

   (一)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考核材料。

   (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

   (六)廉政考评材料、专项监督检查结论中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关的材料、奖惩情况材料。

   (七)对重要举报的调查核实结论材料。

   (八)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档要求及管理

   (一)建档要求:

    1、一人一档。随着干部职务、岗位的变动,需增建廉政档案的要及时增建,需移交给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的要及时移交。

    2、材料齐全。凡需要进入廉政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严格审查,准确无误,经本人签字后及时归档。

    3、安全保密。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不得泄露外传。

   (二)建档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院纪委建档和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