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纪校规 >> 正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王花球  2017-06-10  点击次数: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持有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和身份证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组电〔2017〕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号)的文件规定办理。

(二)离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退休手续3年及以内的,需报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离退休手续3年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审批,于出国(境)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审批制度。处级干部需填写《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属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同意,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到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严禁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公务性质的活动时走因私渠道出国(境)。

(二)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

(三)在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按《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在职处级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利用寒暑假期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三、证照管理

学校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证照实行登记和统一保管制度。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应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出国(境)前,凭审批手续在签证前2天领取证照,签证后立即交回党委组织部;在干部出国(境)前3天由本人领取证照使用。干部回国(境)后5天内将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办理移交手续,如遇寒暑假期在假期后办理移交手续。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流程.doc

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