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切实履行纪委会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学院纪委全体委员会(简称
“纪委全委会”)。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执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同级党委的决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
会。
第五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全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纪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可就会议议题提出口头意见,但对重大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全委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全委会作出的每项决定或决议,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亦可向上级纪委或同级党委反映,在上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决定或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
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院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落实学院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2.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3.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情况,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向党委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
4.审议通过学院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重要请示。
5.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6.研究决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7.研究讨论学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8.研究讨论学院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需要学院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议题材料由学院纪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党委报告并在纪委全委会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方案,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将议题在会议召开前告知各位纪委委员。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每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每次全委会后一周内纪委办公室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阅。
第十七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凡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党委贯彻中央作风建设八项规定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于2015年4月15日经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纪委全委会通过,于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