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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教职员工“十二条禁令”》的通知
供稿人:  责任编辑:王花球  2014-05-14  点击次数:  

各党总支(支部)、院属各部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员工“十二条禁令”》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4年5月14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员工“十二条禁令”

 

    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化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员工日常工作行为,根据湘教通[2013]513号通知精神,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规定:

1、严禁未经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严禁重大事项不提交党委研究、不按规定向党委报告;

2、严禁党政正职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和工程项目;

3、严禁违反规定插手人事任免、招聘录用、招生录取、职称评聘、项目评审等工作;

4、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财物;

5、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6、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严禁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严禁泄漏职称评审、项目评审的评委名单和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严禁泄露其他秘密事项;

8、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

9、严禁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娱乐场所;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严禁校园建筑物内吸烟;

10、严禁科研作假、学术抄袭剽窃;严禁在招生录取、招标采购、招聘录用、考试评分等各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1、严禁随意调(代、停)课和无计划、无准备上课;严禁违规向学生摊派和收费;严禁向学生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12、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严禁在课堂上及其他场合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严禁传播伪科学、造谣诋毁学校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