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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副处及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管理及审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供稿人:  责任编辑:王花球  2015-05-13  点击次数:  

院属各部门: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副处及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党发〔2014〕15号)的规定,现就学院副处及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证照管理及审批工作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

1.学院副处及以上干部出国(境)证照实行登记和统一保管制度。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应在10天内交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如遇寒、暑假期可在开学后1周内办理移交手续。

2.出国(境)前,凭审批手续领取证照;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并办理移交手续。如遇寒、暑假期可在开学后1周内办理移交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

1.学院党委书记对学院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工作进行把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党委书记本人因私事出国(境)的申请材料由院长把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2.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因私事出国(境),由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由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3.学院正、副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由分管(联点)院领导把关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

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副处及以上干部,应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栏目中如实填报。所持证照已交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的,“保管机构”项填写学院党委组织部;所持证照暂由本人保管的,应尽快交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特此通知

 

                            党委组织部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