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我校安排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并培训同时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必须参加由学校安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及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