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临聘工勤人员和保安人员住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安排。学校所聘工勤人员和保安公司派到学校的保安人员,统一集中安排在澡堂三楼、原总务处办公楼和校东门门楼住宿。澡堂三楼、原总务处办公楼,南向每间住6人,北向每间住4人。校东门门楼大房住6人,小房间每间住2人。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分男女性别向总务处申报床位数。
二、房租收取办法。服从安排住宿不收房租。不服从安排多占床位或抵制安排造成床位闲置按每个床位每月30元收取房租。
如果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安排住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照顾,但必须经过总务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其房租标准是:南向住房每间每月180元,北向住房每间每月120元,校东门门楼小房间每间60元。
三、水电费收取办法。每人每月收取水电费20元。只准使用功率在300W及以下的用电器,如使用功率在300W以上的用电器(如热得快,电炉子等),一经发现,除没收用电器以外,每次罚款200元。
四、房租、水电费交付办法。房租、水电费按月收交,房租由总务处制表,水电费(含罚金)由后勤公司制表,由财务处在每月工资中扣减。
五、工作用房不能带有生活用途。如值班室不能做饭。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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