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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章程
供稿人:   责任编辑:周益人  2016-11-23  点击次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起始于1933年创办的厚生会计讲习所, 1942年,厚生会计讲习所改名为湖南私立厚生会计补习学校。解放后,厚生会计补习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接管,并于1951年更名为湖南厚生会计学校,由私立改为公办。此后,相继更名为湖南省财政学校、湖南省财贸学校、湖南省财政会计学校、湖南省财会学校等。1985年升格为湖南财经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2010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立足优势学科和专业,突出管理学与经济学的学科特色,配合人文与工程学科特点,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湖湘文化传统,坚持“集中优势、突出重点、提高水平、形成特色”的学科建设方针,以提升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中心,全面建设行业和区域特色鲜明、管理学与经济学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财经高等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简称湖南财院(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简称:H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设有三个校区:校本部、雷锋校区和谭家冲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财政、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服务,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七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稳步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行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同时,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四)学校自主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五)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目前学校设置的主要专业有财政、金融、会计等若干本科专业;

    (六)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自主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转化和转让科学技术成果,兴办科技企业;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学科建设、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学科建设、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定,根据其章程或者规定履行职责。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

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实行委任制。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校工会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适时举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

    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工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工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校团委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是实现学校基本职能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系(部)办学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行政工作。

    系(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系(部)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系(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系(部)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系(部)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系(部)主任负责本系(部)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系(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本系(部)教代会报告工作;

    系(部)副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决策内容、分别由系(部)主任或书记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二十九条  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是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

    系(部)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发展、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初步审查,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系(部)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

    系(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其中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3

    第三十条  系(部)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部门工会委员会、系(部)团委、学生会和系(部)教代会在系(部)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学校相应群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研究所、研究基地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节  决策程序与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明确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或者选调教学及科研人员;自主设置和组织评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术规范和社会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人员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争取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八章  校徽 校训  校歌 

    第六十二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主体图形为外圆内方半包围图案,上方是学校中文名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标志主体方孔圆形钱币变形而成,同时蕴含FE两个字母,代表学校财政经济的专业属性,技术立业、应用为本;主图形整体是一只眼睛,象征学生对知识的渴望老师的言传身教。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正德、厚生、经世、济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财苑之歌》。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校党委审定,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章程委员会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六十四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