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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二级教代会工作规程
供稿人:   责任编辑:文炳勋  2017-11-2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系、部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教职工在系、部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系、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建立和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院工会的指导和行政的支持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人数偏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或适当提高代表所占比例。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长远和近期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做出决议。
  (2)审议通过本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金发放办法、自筹资金预决算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推进系、部政务公开,必要时可建议本级和上级机关对干部给予举荐、嘉奖、表扬,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应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单位,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组成。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按40%的比例确定;也可以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组成。代表的组成既注意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学院的特点,其中教师(含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代表应占大多数。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具有代表性。
  
(三)关心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关心群众,热心做群众工作,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信赖。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对大会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系、部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
  (六)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理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与学院教代会同步,每届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院教代会的代表应是系、部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导、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代表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具体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推荐大会主席,由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与正、副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推荐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席团设秘书一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务。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次会议应就主要事项制定相应的决议和决定。对大会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大会讨论或表决。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
  组长职责是:

(一)主持会议期间代表组的活动;
  (二)征集提案;
  (三)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民主管理,负责反映代表意见;
  (四)负责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3-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需大会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遇重大问题,过半数以上要求召开教代会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各分工会进行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的部门工会,在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代表大会请示报告,选举代表,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党总支批准,确定大会日期。
  (二)大会根据需要还可设秘书、宣传、提案、会务等工作小组,在大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议的全部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各代表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遇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小组长会议或组织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做好会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筹备工作
  1、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可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本单位党总支和院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本级党组织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起草教代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包括部门工作报告、规划、改革方案等由行政部门起草,部门工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等由部门工会起草);
  4、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教代会的议题。
  5、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填写好代表,并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和培训工作。
  6、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7、可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听取党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并统一认识,共同开好教代会。
  (三)召开预备会议
  1、预备会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2、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3、听取部门工会作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议程和议题;
  5、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名单和正、副秘书长名单;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会前印发并讨论行政主管的工作报告;
  9、讨论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10、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11、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四)召开正式会议
  1、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分工会主席主持;
  2、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3、宣布大会议程;
  4、上级领导、来宾讲话;
  5、听取行政工作报告的其他专题议案及规章制度的说明;
  6、由分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报告;
  7、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或组织大会发言;
  8、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五)大会精神的宣传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及代表团的组成。
  (一)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进行推荐;
  (二)筹备小组根据分工小组推荐的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代表建议名单可在再次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小组进行调整后经党总支批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五)分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六)代表组长可由当选为代表的分工会主席担任或代表民主推选。
  第二十三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程序:
  (一)在开会前一个月左右,分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对二级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包括系、部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创收奖酬金的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议案。
  (二)代表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由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应当一事一议。
  (三)提案小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重要提案交联席会议研究,重大提案可作为大会正式议题。

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本单位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领导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会后部门负责人对提案小组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限期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后转交教代会工作机构。
  (五)工作机构将处理好的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处理意见可以咨询。
  (六)教代会和工代会可以联合组织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行政、部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能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由大会筹备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单位负责人协商,初定议题,请示党总支讨论同意后,提交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大会决议、决定的产生、通过程序:

(1)分工会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

(3)分工会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分工会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1)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并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党总支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工会主席在下次二级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有关教代会评议干部的程序,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细则(如对评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等)。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
  (二)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部门工会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验收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考核评估的内容:
  
1二级教代会有完整的档案材料(从筹备到开会全过程,包括制度、提案、会议文件等)。
  
2代表名册、提案及会议决议、决定和落实情况。
  
3闭会期间的工作,如专门工作小组的情况等。
  
4会议的实效。
  (四)步骤:
  
1分工会自评小结,申报评估等级。
  
2院工会组织分工会交流互评。
  
3综合考核评估。
  
4公布考评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  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各二级工会必须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1、建档存档的范围:二级教代会代表、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和总结等文案材料及影像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2、二级教代会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本部门工会负责。

3、二级教代会档案资料存校工会、单位分工会、行政各一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及本规程制定二级教代会有关规章制度,并报院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