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提案工作是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教代会代表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提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分类整理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督促检查提案办理,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提案;
(四)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六)根据提案质量、督办反馈、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因素,组织优秀提案与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
(七)采取适当的方式,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 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围绕学校大事、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对学校的发展高度负责。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校情民情,能够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应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以下问题不能列为提案内容: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纯属党、团、人民团体及民主党派等团体内部的问题;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纯属基层部门内部的问题;属于学术争论的问题。
第五条 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根据或调查分析;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提案应一事一案,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
第六条 每个提案均需两名以上代表附议并签名,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由教代会各代表团提出的涉及学校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代表团长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后,以建议案方式向学校提出。
第七条 提案的征集采取“大会征集”、“闭会征集”两种方式,大会征集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至时间,由提案工作小组行文通知。闭会征集是在其它时间随时接收提案。
第八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还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予以立案的及时通知提案人;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但具有参考价值的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送交,由相关部门对提案人进行必要的答复与沟通。
第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予以保护,在涉及提案人本单位或本部门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确定立案后根据内容实行归口办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学校党政办负责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纳入督查督办事项管理。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60天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并答复。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商良策。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监督、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重点督办。
第十二条 提案人应当对办理结果签出意见。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并做进一步答复。提案办理与答复完毕后,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将提案答复办理的情况如实记录整理归档,由工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优秀提案奖”,学院视提案征集及办理情况1-2年评选一次。评选原则是:
(一)提案内容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文字表述清晰、规范,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三)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能够积极配合办理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很好地促成提案的落实与解决。
第十四条 设置“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奖”,评选原则是:
(一)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通过承办提案促进部门工作;
(三)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四)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提案人比较满意。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根据提案征集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提案涉及的工作领域进行分工,处理立案、督办、答复等方面事宜。提案工作小组应积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保持联系,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