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代表身份的构成,要求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明确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各分工会实际情况,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职工代表丧失代表资格或失去群众信任的,其代表资格应予撤销。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称工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工会小组(选举单位)根据学院统一分配的名额代表,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选的代表必须经选举单位大多数人同意。当选的代表具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双重身份。教职工在501至1000人时,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10%-20%;教职工在1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6%-10%。
第十七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根据方便工作为原则,以工会小组(选举单位)为基本单位,建立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或工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处理、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暨工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大会。教代会暨工代会每3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每学年合并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院不是正式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大会前,应组成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教辅人员代表和行政、后勤一线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设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活动,研究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并综合代表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的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表决未通过的,不宜上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必须向大会请假。代表应重视收集和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讨论;积极发言,努力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