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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供稿人:   责任编辑:周益人  2016-11-1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院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决策,监督学院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的职权可表述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及院内部的分配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的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九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决议,学院应当遵行和落实,未经教代会会议讨论不得改变其决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处理、办理教代会提案,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代会代表的检查。

    第十一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代表身份的构成,要求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明确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各分工会实际情况,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职工代表丧失代表资格或失去群众信任的,其代表资格应予撤销。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称工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工会小组(选举单位)根据学院统一分配的名额代表,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选的代表必须经选举单位大多数人同意。当选的代表具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双重身份。教职工在5011000人时,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10%20%;教职工在1001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6%10%

    第十七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根据方便工作为原则,以工会小组(选举单位)为基本单位,建立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或工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处理、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暨工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大会。教代会暨工代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每学年合并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院不是正式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大会前,应组成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教辅人员代表和行政、后勤一线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设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活动,研究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并综合代表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的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表决未通过的,不宜上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必须向大会请假。代表应重视收集和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讨论;积极发言,努力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各种会议的筹备、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的资料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交提案.提案中不仅包括存在的问题,还应有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列问题可列为提案: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议案;有关科研,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的议案;学院改革发展,管理、监督、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议案;解决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述问题,不列为提案:

    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问题。

    纯属党、团、人民团体及民主党派等团体内部的问题。

    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纯属基层部门内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所提提案的审查立案结果、回复办理情况应及时进行网上反馈公开,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细则由提案专门工作小组制定,提交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二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了健全学校的教代会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体系,学院二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学院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属学院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颁布实施。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本细则确需修改时,由教代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4年9月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院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决策,监督学院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的职权可表述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及院内部的分配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的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九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决议,学院应当遵行和落实,未经教代会会议讨论不得改变其决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处理、办理教代会提案,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代会代表的检查。

第十一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代表身份的构成,要求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明确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各分工会实际情况,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职工代表丧失代表资格或失去群众信任的,其代表资格应予撤销。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称工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工会小组(选举单位)根据学院统一分配的名额代表,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选的代表必须经选举单位大多数人同意。当选的代表具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双重身份。教职工在5011000人时,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10%20%;教职工在1001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6%10%

第十七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根据方便工作为原则,以工会小组(选举单位)为基本单位,建立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或工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处理、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暨工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大会。教代会暨工代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每学年合并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院不是正式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大会前,应组成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教辅人员代表和行政、后勤一线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设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活动,研究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并综合代表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的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表决未通过的,不宜上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必须向大会请假。代表应重视收集和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讨论;积极发言,努力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各种会议的筹备、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的资料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交提案.提案中不仅包括存在的问题,还应有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列问题可列为提案: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议案;有关科研,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的议案;学院改革发展,管理、监督、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议案;解决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述问题,不列为提案:

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问题。

纯属党、团、人民团体及民主党派等团体内部的问题。

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纯属基层部门内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所提提案的审查立案结果、回复办理情况应及时进行网上反馈公开,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细则由提案专门工作小组制定,提交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二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了健全学校的教代会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体系,学院二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学院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属学院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颁布实施。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本细则确需修改时,由教代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4年9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