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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25-09-25 浏览量: 作者:

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湖财校发〔2024〕163号)要求,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孵化中心的学生企业和学生工作室,保证孵化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孵化中心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宗旨,搭建集教学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由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具体管理。

第二条  入驻主体为我校学生企业和学生工作室:

(一)学生企业: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 5 年内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

(二)学生工作室: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组建、暂未工商注册,但有完整创业计划,或依托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展实践的团队。

第三条  入驻期限:企业一般不超过3年,工作室一般不超过 1 年;特殊情况可向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申请延期,延期总时长不超过 2 年(具体以《入驻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及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负责孵化中心行政事务与日常管理,指导入驻项目开展活动,具体职责

(一)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推介项目,提升学生创业意识与经营管理能力;

(二)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指导,配备项目导师,提供政策、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

(三)为成熟项目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指导;

(四)提供办公场所;

(五)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校内外资源,组织经验交流与成果展示;

(六)建设导师库,组建一支以校内教授、博士,以及校外企业导师为主体的项目导师队伍,为在孵项目提供全方位指导与咨询服务;

(七)制定入驻企业与大学生工作室的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评估,评估合格的入驻项目可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三章  项目入驻条件和程序

  入驻条件

(一)大学生企业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学生企业,且创业项目法人代表为毕业 5 年内学生的,须有在校学生作为核心成员共同申请;

2.科技类或科技服务业学生企业,学生占企业总股份不低于 30%,或学生出资额不低于 3 万元;非科技类学生企业,学生占企业总股份不低于 50%,或学生出资额不低于 3 万元。

(二)大学生工作室

1.鼓励我校在读或毕业 5 年内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组建创业团队(负责人为毕业 5 年内的学生,同时需有在校学生作为项目核心成员共同申请)创建工作室,并依托工作室向孵化中心申报创业项目,申请入驻孵化中心。

2.有成熟的科技创新性创业项目(如获得国家专利等)、且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运营项目的资金人员,及较完善管理制度。

  优先入驻条件

(一)获得级以上(含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列入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创业实践的

(二)具备高成长性(如外部投资、合作协议)或核心技术壁垒(如发明专利、软著)。

  申请入驻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相关表格:需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申请表》及《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入驻协议》,表格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2.提交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需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提交项目技术类材料:可说明项目技术水平或可行性的证明文件(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二)评审与公示

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及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路演答辩评审,评选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公布评审结果,公示期3 个工作日。

(三)签约与入驻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签订《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入驻协议》;项目团队按要求办理入驻手续,落实经营场地,做好入驻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行为规范管理

(一)企业和工作室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入驻协议》约定,服从孵化中心统一管理;

(二)遵守孵化中心安全管理规定,保障用水用电安全、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严禁在孵化中心过夜;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遵守孵化中心卫生管理规定,各项目需每日整理所属工位,确保无垃圾、物资摆放整齐;孵化中心工作人员不定期检查卫生,不合格的责令当日整改,确保办公环境符合要求。

)严禁擅自改变办公场地建筑结构、用途,不得私自转租转借场地,不得添加有碍孵化中心整体功能或观瞻的设施。

)办公区域严禁做饭、住宿,公共区域严禁吸烟;若出现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须立即上报学校保卫处。

)严禁擅自改动原有用电线路或增加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加热棒等非办公用电设备,违规使用的立即停止供电。因违规用电引发线路故障、触电或火灾的,由项目承担维修费用及相应赔偿责任。

)严禁私架路由器;不得利用孵化中心网络发布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传播淫秽暴力等违法违规信息,违者暂停网络使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带入或存放在办公区域,违者送交学校保卫处,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设施与人员管理

大学生企业限用 4个工位(不含公共分摊),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大学生工作室限用 2个工位(不含公共分摊),申请时需提供《入驻协议》证明。若超出上述工位使用标准,或存在违规占用资源的情况,在收到整改通知后,需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实际超占工位数量每工位 20 元 ·收取费用。确因业务发展等特殊情况需突破工位使用标准的,提前 5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待评估通过后按协议使用。

(二)自行搬入的设施设备,须到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办公室备案,明确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用途;

(三)从孵化中心借用公共设备的,须到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创新创业指导科办理备案手续,经确认后方可带出;逾期未归还或造成损坏的,按设备原价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须佩戴工作证(含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向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创新创业指导科提交员工基本信息表(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人员变动时需及时更新信息。

十一  考核评估管理

(一)孵化中心每年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项目考核表》对入驻项目开展 1 次年度考核评估,考核维度包括项目运营状况、财务规范性、场地利用率、卫生合规性、制度执行情况等。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①违反孵化中心管理规范,经 3 次及以上提醒仍不整改的;②拖欠应缴费用(如超占工位费),经催缴后 15 日内仍不缴纳的;③拒不按要求报送考核报告或备案资料,故意隐瞒真实运营情况的;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二)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或外部投资对接,优先推荐进入国家或地方高科技园区独立经营;

2.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须在 15 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不超过 30 日;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启动清退;

3.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法人须在每季度提交项目运行及财务报告,逾期或造假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退出

第十二条  主动退出

入驻项目因自身发展需求需退出的,须提前 15 日向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办理资料归档及交接手续。

第十  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孵化中心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中心。

(一)项目中止运营或无实际经营活动超过 1 个月的;

(二)对孵化中心提供的场所连续30天利用率低于 50%,且无合理说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及孵化中心管理规定,经 3 次及以上提醒仍不整改的

(四)经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五)存在场地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场地用途;

)不适宜在孵化中心继续开展运营的其他情形(如项目涉及违法违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退出确认书》;逾期未退出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50 元标准收取场地占用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负责解释。


                                                                       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                 

 20259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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