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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1-11-3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全面管理工作,院属各职能部门作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或归口管理实物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学生、基建、后勤、财务和国有资产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工会及资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资产配备标准,审核学院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审定资产配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参与开标、评标和大额资产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工作。
(二)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审定经营性资产对外招租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和租赁合同的签定工作;
(三)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审定大额资产公开处置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参与公开处置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
(四)负责对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国有资产一级专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院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确保资产有效利用。
(二)负责主持或参与学院固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和基建工程前期论证,具体执行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招标采购,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学院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图书和陈列物等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和账卡进行全面管理。
(四)具体负责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调拨、出租出借、转让、报损、报废、核销等对内审批和对外报批手续,负责经营性资产招租和大额资产公开处置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申报学院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做好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院属各职能部门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或归口管理资产的保养维护、安全完整、有效运行等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院属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一名部门负责人分管本部门资产工作,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的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使用或归口管理资产配置计划的申报、资产验收、内部调剂、报废报损、资产清查等日常工作。各系部办公室主任应当明确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
(二)院属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实物财产账册,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院属各职能部门必须管理好本部门负责的经营性或有偿使用的资产,做好资产收益的组织和催缴工作。
(四)院属各职能部门除管理好本部门使用的资产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1、财务处负责对学院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对学院资产金额总账进行归口管理。
2、房屋及建筑物按照使用权与管理权相结合的原则,办公楼归口党政办、教学楼(含实验楼)归口教务处、图书馆归口图书馆、体育场馆归口体育课部、大礼堂归口团委、学生宿舍归口学生处、金枫楼、食堂、周转房、出租门面(含原公专训练场、雷锋校区)等后勤服务设施归口后勤处进行管理。
3、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进行管理。
4、公共实验中心负责对学院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进行管理。
5、教务处负责对学院的教材、习题集等教学(教辅)资料进行管理;
6、校友秘书处负责对接受捐赠的陈列物进行管理。
7、后勤处负责对学院植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进行管理。
8、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域名的管理与保护,科研处、学报编辑部负责对学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承担各自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职责,相互之间定期做好对账工作,确保资产账账、账卡和账实相符。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院固定资产实行数量和金额核算,并应按照资产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实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财务处应当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总分类核算,其中对土地、公用房屋、构筑物、汽车、单价1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数量和金额核算。
   (三)资产使用部门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核算口径对本部门使用或归口管理的所有资产设保管明细账,实行数量核算;图书馆应当按照阅览室(含系部资料室)或图书资料的类别实行数量和金额核算。
第十条 学院内部人员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本人使用或管理资产的移交接手续。
(一)学院教职员工因工作岗位变动,其名下实物财产应该留在原部门或在原部门资产管理员监交下向被移交人移交清楚,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当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财产异动手续。
(二)院属各职能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工作变动或调离前,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下办理资产账务交接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人事处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三)学院教职员工调离学院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离校审批单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章的,人事部门不应办理调离手续。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学院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剂、共享或通过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购置各项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年度资产采购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结合学院存量资产进行合理调剂;对于无法实行内部调剂的资产,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纳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统一列入国有资产管理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购置计划购置资产,除临时决定的特殊事项外,对于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购置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采购目录以外的,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取得的各项资产,学院各承办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领用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及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财务处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资产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经营使用两种方式。
资产自用是指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而占有、使用资产的行为。经营使用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自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和使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后,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使用。对于贵重的可移动设备,应当严格履行配备和领用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台账,明确具体领用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支持各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对学院各部门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在院属部门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在确保各项事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于需要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需要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的,由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行公开招租。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实行公开招租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催缴,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院有偿使用办法进行监管,并对经营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照处置权限和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办理,其他部门无权处置。
第二十五条 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及规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学院应当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院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当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已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资料;对于报损、报废资产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技术鉴定结果;对于盘亏和失窃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有详细的情况说明和核准处置的批复。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凭借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复调整有关资产和资金账目。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资产处置事项,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省级财政,再通过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申请返还,用于发展学院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在没有完成资产处置程序的情况下,不得更新相同或相似用途的资产。若遇特例确需先购置后处置的,在购置时须办理特批手续,在新资产投入使用后十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的处置手续。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学院的国有资产,除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外,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清查。对各种实物资产应当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对新设、变更和撤消的国有资产向省教育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由省财政厅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凡是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职能部门,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应当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如实提供产权登记所需资料。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与国有单位、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该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报财政厅调解、裁定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信息化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当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学院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最终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符合规定的书面报告和报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外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当统一口径,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经营性资产),并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员平时工作的表现,应当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按20%的比例)、合格两个等次,依据不同等次参照人事处有关标准给予一定劳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及时指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在学院OA办公系统上予以通报,并建议按照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所属部门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对于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应当履行招标采购程序而未履行的。
(二)由于部门撤销或岗位调动,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而擅自分配原部门资产,或者部门资产闲置浪费又不服从调剂的。
(三)未如实进行资产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相符,隐匿真实情况的。
   (四)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提供服务、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学院国有资产损失或故意损坏学院国有资产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部门、个体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修订本办法,院属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内部资产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湘财高专〔2007〕54号《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