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经费,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部门核拨的经费;
2、学院对项目进行配套的经费;
3、学院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
4、省级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批准部门核拨的经费和学院配套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配套及资助
1、由我院教职员工以我院名义主持申报的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项目、97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项目和国家青年基金项目),立项资助的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1.5配套;立项资助经费低于5万元的按每项5万元配套;立项不资助的,学院按每项4万元予以资助。国家级项目配套最高限额50万元。
2、由我院教职员工以我院名义主持申报的国际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的范围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相同),立项资助的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1.2配套;立项资助经费低于3万元的按每项3万元配套;国际合作项目配套最高限额30万元。
3、由我院教职员工以我院名义主持申报的部、省级纵向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纵向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教育部立项资助的按实际到帐经费的1:1.2配套;立项资助经费低于3万元的按每项3万元配套;立项不资助的,学院按每项2万元予以资助项目。配套最高限额30万元。教育部以外的其他部委(盖部委行政公章)立项资助按实际到帐经费的1:1.1配套;立项资助经费低于2万元的按每项2万元配套;立项不资助的,学院按每项1万元予以资助。项目配套最高限额20万元。省级立项资助额高于6千元的按实际到帐经费的1:1配套;立项资助额低于6千元的按每项6千元配套;立项不资助的,学院按每项5千元予以资助。省级纵向项目配套最高限额10万元。
4、学院实施“纵向项目申报评审与配套资助一体化管理”,凡按学院规定的程序申报国家级而未获得上级任何纵向项目立项,则其项目立为院级项目,学院给予每项3千元资助,结项须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凡未按学院规定的程序申报、未获得上级立项的纵向项目,学院均不予资助。学院党建与思政课题均单独立项并给予每项重点课题6千元资助,一般课题3千元资助。
5、我院教职工承担的纵向项目,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要求配套的,按上级单位文件执行予以配套。
6、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著作出版资助的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1配套;出版立项不资助的,学院按2万元予以资助。其著作都须著明我院资助。资助出版著作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津贴。
7、除上述可以获得学院配套或资助以外的其它各级各类项目(含省部委与学会联合下达的项目)和所有委托项目都视作横向项目,学院对所有横向项目均不提供配套经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按国家项目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
2、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
实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学术活动费;国内调研、会议等差旅费;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相关的电子或纸质图书、计算、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等);科研成果鉴定(评审、验收)费;报奖费;参展费;通讯费;邮寄费;管理费;必要的接待费;科研津贴。纵向项目和学院立项项目用于通信、接待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劳务费可占项目经费的20%。在经费允许时,可购置仪器、设备,但须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仪器、设备经验收后,可由项目负责人借用。
3、项目经费到帐后,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并计入科研项目专户,科研处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台账”。
第五条 学院对所有提供配套经费的纵向项目项目经费(含学院配套经费)按3%提取科研管理费,所有横向项目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内的(含100万元)按2%提取科研管理费,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立项部门所资助经费,并按上面规定退还学院与之配套或资助经费。对未征得立项单位同意擅自中止的项目,按上面规定项目负责人应退还该项目资助经费或配套经费。对不接受中期检查的项目,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项目申请书计划逾期二年(未征得立项部门同意)不结项的,视为项目中止。被撤消项目的经费,需全额退还(立项部门拨款和学院配套、资助经费)。所有已获得学院科研奖励的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的奖励经费从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中扣除,如不足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调出,原则变更经费管理单位。如不变更经费管理单位,需在我院报销开支,项目结项单位须署名我院。
第八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学院为教师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按以下规定使用:(1)转作科研项目研究经费;(2)用于其他科研活动支出,如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的出版费用、参加学术活动及相关支出等。科研启动经费按服务年限或协议约定的年限平均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支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负责人在票据上签字——科研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报账。项目单项报账经费超10万元(含10万元)的(含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经费),需分管院长、分管财务的院长和院长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开支都必须持合法有效票据。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拒付不合理开支,审计处负责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