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湘教科字[2002]1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是指用于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拨付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学院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省级重点学科经费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学院按规定比例配套经费;院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建设学科由学校在每年的年度预算经费中依据类型下拨。同时各学科应积极争取多渠道筹集经费,积极申请国家、省部委各类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重大研究和开发项目,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学院财务处按年度教育事业费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学科建设经费。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支持学院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促进我院教育上质量、上水平、上层次,实现我院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利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设施,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应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在保证学科集中管理需要的同时,兼顾在学科梯队成员间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自然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包括本专科生的课程(含精品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公共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办公设备配置等。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二)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包括课题申报、研究、调研、资料收集、学科公共研究项目成果发表的资助等。
(四)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队伍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等。
第七条 不同类别学科的经费使用比例
(一)自然科学类学科用于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6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用于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下拨至系部管理,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系部主任进行合理性审核后由学科带头人分配使用,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具体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学院科研处、审计处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
学院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职责是:执行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学科经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年度决算与经费总决算,提交决算报告;加强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学院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学院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重点学科必须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报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并上报省教育厅财建处、科技处,并做好项目经费审查的准备工作。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成后,重点学科必须及时向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报经费总决算。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单独设立学科建设经费帐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入帐。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将暂停下一年度经费拨款,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的管理,学院可在学院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安排管理费用,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十二条 参照省教育厅对重点学科建设采取滚动管理的办法,根据省教育厅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将停拨建设经费,甚至撤消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使用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院所有,学院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中统一管理,认真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