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资金需要,按规定程序编报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本着“统收统支”的原则,将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全面反映学院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权责利相结合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性、民主性原则。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审议、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院的决算报告。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上报、执行、调整及决算工作。各预算责任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并严控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完成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财力保证。收入预算要参照历年收入情况,充分考虑预算年度各项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来源分类测算编制。包括:
(一)财政拨款。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是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教育、科研和其他经费拨款,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是学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对于教育事业收入的多渠道性和易受政策因素影响的不稳定性,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切合实际逐项计算;对于科研事业收入,应按预算内容逐项详细反映,及时组织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于经营性收入,应注意收支配比问题,防止经营性支出混淆,变相增加事业支出。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学院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学院的各项收入,应根据目标责任书及时催收入账,同时注意分清应归还学院的各项垫支性费用。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七)基建拨款。指国家投资于学院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资金拨款,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拨款计划测算。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是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货币表现,其结果是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赤字预算。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及教学科研等需要的同时,集中资金有计划地进行重点项目投入。
按照“先基本支出,后项目支出”的顺序安排预算,切实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编足基本支出预算,不留资金硬缺口。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院各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在基本支出预算中,应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不可少的公用经费和教学业务费开支,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确保预算的执行。以学院可支配财力收入为基础,依据不超过可支配收入、并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实行分块管理,总额控制。
(一)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
人员经费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除国家政策性规定增长支出外,应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进行编制。采取比例控制与总额控制相结合的方法,预算控制在基本支出预算的65%左右。
(二)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主要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应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的原则,按照部门业务性质、实际单位开支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编制。预算控制在基本支出预算的35%左右,其增长比例不能高于学院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院各部门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专项业务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实行“一事一议”制,根据事业发展目标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实行零基预算。
对预算内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学、科研的事业性专项支出,应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项目申报应做好前期的项目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工作,为项目的跨年滚动安排打下坚实基础。各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论证报告报送财务处,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立项的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根据《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的要求,采用“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目标任务,由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在每年3月份前负责完成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最后报院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定额预算、零基预算相结合的编制方法。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数只是指标控制数,不是资金分配,各部门应周密计划、妥善安排,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时效性和均衡性,不得随意变更资金性质和用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一次性下达的教育支出专项经费,按其下达的具体项目、金额及科目安排,相应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年度预算中按总预算的3—5%的比例预留机动经费(指依据国家规定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各项支出)作为预算调剂数。除特殊事项需动用预备费外,各部门不得有增支需求,需要安排的一般性支出,只能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需动用预备费追加预算的,按下列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确需追加预算的由部门提出,说明追加预算的原因、依据和详细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汇总,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10万元以下的需报院长审批;10~50万元以下的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党委会审定。
对党委会审定的学院年度预算中明确规定据实列支的预算项目(如:专项奖励、专项配套、质量工程等)的调整追加,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发生情况予以审核调整。
如因特殊原因(如收支发生重大变化、重大项目调整、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临时性支出等)需要调整的,且超过学院预备费预算总额的,由党委会重新审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再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调整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结余。对年度预算的结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1、对年度部门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
2、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按上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下年使用。
3、学院从自有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专项工作已经完成的,年末注销;专项工作没有完成或尚未办理峻工决算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此结余结转资金不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经清理后另行下达。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结账并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决算分析报告。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九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决算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应于次年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及其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