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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1-11-28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费开支行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坚决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和奢侈浪费行为,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学院各部门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第三条 接待原则
  坚持“热情、必需、合理、节俭”的原则。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不得铺张浪费,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限额。
  第四条 指标控制
  (一) 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年初由财务处、党政办提出并确定本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计划;根据年度工作的具体情况,对预算计划总额进行分解,制定各部门使用指标,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的控制指标额度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各部门必须在确定的计划指标范围内使用,原则上不允许超支。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超支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学院非常设机构(指基建办、评建办等)的公务接待费,实行“事先核准制”。由部门事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定。
  (四)学院组织的大型招待活动及专项业务协调宴请,应由相关业务部门事先提出专题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
  第五条 开支范围
  (一)公务接待费包括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和用餐费;也包含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等。旅游、娱乐性高档消费等开支不得列入公务接待费范围。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应由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安排食宿,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缴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部门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三)不得将公务接待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列入公务接待费支出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支。
  第六条 开支标准。
  (一)上级机关及业务单位来人,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的,提倡吃工作餐,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根据来人单位对口陪同,一般控制在2人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到不超过3人。
  第七条 审批权限
  部门年度公务接待费控制总额内发生的开支,按学院财务报账有关规定审批。实行“总额控制,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费支出应认真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对超过计划控制指标、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由有关责任人自负。
  (二)公务接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三)实行公示制度。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实行校务公开,按月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九条 责任追究
  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公务接待费报销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巧立名目、虚报冒领的,除退回全部款项外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