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湘教发[2008]7号)文件精神,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为规范我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与规定。
第二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国家、省级及我校质量工程建设的所有经费,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部门核拨的经费;
2、学校对项目进行配套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配套及资助
1、由我校以系部名义申报成功或以项目负责人主持并申报成功的国家、省级及我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特色专业;(2)教学团队;(3)实践教学示范中心;(4)优秀实习教学基地;(5)优秀教研室;(6)精品课程;(7)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型实验项目;(8)教改项目;(9)教学成果奖;(10)教学能手;(11)教学名师等项目。
2、上述项目中第(1)至第(7)项的国家与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均给予1:1的配套建设经费,国家或省级教改项目的经费资助办法根据《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湘财高专[2009]43号)执行。国家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教学能手与教学名师根据《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表彰奖励标准的规定》(湘财高专[2008]19号)的文件执行。
3、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每申报成功一个项目经费资助办法是: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特色专业30000元;教学团队、优秀实习教学基地20000元;精品课程、优秀教研室10000元;优秀教材5000元;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型实验项目3000元;校级教改项目根据《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湘财高专[2009]43号)执行;教学能手1000元;教学成果奖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教学名师5000元。
第四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所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
2、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
质量工程建设中的教学软件开发研制或订购、网页制作、课件制作、已建成的教学辅助软件光盘刻录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30%);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图书资料的购置费、试题库或实验资料的开发建设、购置费用;建设验收报告印装费;小型设备、小型教具、模型购置费;计算机材料消耗费用;实习基地建设费、教改实验费用;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会会务费、资料费、调研费、差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费、论文发表版面费;与项目有关的接待用餐、外出用车、通讯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质量工程项目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3、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应及时通知教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并计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户,教务处建立“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台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含质量工程项目劳务费)的报销,学校实行建设资金分段投入,根据评估验收的结果进行管理。项目获准立项时,学校划拔付50%的建设经费,用于前期建设与投入;中期检查合格,进入第二阶段建设,学校继续拔付30%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时,停止拔款,限期整改,再次检查合格后继续拔款;建设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拔付余下经费。
第六条 学校对提供配套经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型实验项目除外)按经费总额(包括上级立项部门资助经费和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提取5%作为质量工程建设管理费。质量工程建设管理费由教务处管理。
第七条 凡属已正式批准立项建设的质量工程项目,系部或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对同意中止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立项部门所资助经费,并全额退还学校与之配套或资助经费。对未征得立项单位同意擅自中止的项目,系部或项目负责人应退还该项目所有经费。对不接受中期检查的项目,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项目申请书计划逾期二年(未征得立项部门同意)不结项的,视为项目中止。被撤消项目的经费,需全额退还(立项部门拨款和学校配套资助经费)。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调出,没有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拨出,需在原单位报销开支,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报账的程序是:系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票据上签字——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分管教学与财务校领导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报账。
第十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和教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开支都必须持合法有效票据。教务处和财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审计处有权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未在本管理办法明确其它各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