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学校成功升格为本科院校。为庆祝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拓址新建三十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原则
1、坚持捐赠自愿原则。校庆捐赠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热诚欢迎广大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捐赠活动,捐赠数额不限。
2、坚持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按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一律不挪作他用。涉及实物资产的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3、坚持专户管理原则。学校单设银行账户,设立会计账簿,出具财务票据,专人专户核算管理。对于捐赠资金或实物的使用结果实行财务公开,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人。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捐赠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捐赠者可以单项或整体资助已建、在建、待建的学校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包括学生宿舍公寓、教学楼、实验楼、田径场、体育运动场、校史馆、校内楼宇、道路、景观等。
2、教学与科研项目:捐赠者可捐建实验室、教室、研究所、教授工作室、教育发展基金、奖学金、助学金、科研项目等。
3、庆典活动项目:包括庆典大会、文艺演出、学术讲座、校史画册、纪念礼品、广告赞助等项目。
4、实物捐赠项目: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其他物品等。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等;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5、其它捐赠项目: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认捐团体或个人与校方协商确定。
三、捐赠形式
1、校内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捐款(物)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将本单位师生员工捐款汇总后送财务处,捐赠者名单送校庆筹备办公室。
2、历届校友捐款(物)可以在当地校友分会的组织下捐赠,也可以原班级为单位或以个人名义直接汇款到学校专项账户。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捐赠者可与学校校庆筹备办公室联系,或直接汇款到学校专项账户。
4、捐款人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进行捐款时,务必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填写“校庆捐款”字样以及写明捐赠者本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⑴通过银行转帐
开户名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格林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47061052500719
⑵通过邮政汇款
收款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庆筹备办公室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邮政编码:410205
四、鸣谢办法
1、所有捐赠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数量),根据其意愿将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园网、校庆专版、教育基金会网站、学校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学校三十周年校庆捐赠纪念册,存放学校档案馆永久留存。
2、对捐赠单位、团体及个人的鸣谢方式:
⑴所有捐赠者均发纪念品一份,并登记造册,永久留存。
⑵捐赠折合人民币5千元(含5千元)以上者,除以上答谢外,学校将颁发捐赠证书。
⑶捐赠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者,除以上答谢外,学校将在校庆三十周年纪念碑上刻名作为永久纪念。
⑷捐赠折合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将授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30周年校庆有重要贡献者”荣誉称号。
⑸捐赠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除按第1、2、3项答谢外,将授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30周年校庆有特殊贡献者”荣誉称号。
⑹捐赠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除按第1、2、3项答谢外,将授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30周年校庆有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
⑺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除按第1、2、3、6项答谢外,可冠名一间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多媒体教室、体育馆活动室、或某研究所及教授工作室等。
⑻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除按第1、2、3、6项答谢外,可冠名一座学校的实验楼、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文化广场或田径场等大、中型建筑物(有法律约定的除外)。
⑼凡捐赠数额达到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标准的突出贡献者,学校将呈报政府部门予以表彰。
3、对于提供捐赠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捐赠单位和个人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4、根据捐赠单位和个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⑴资助塑像者,在塑像相应的位置镌刻留名。
⑵认捐校友林树木(每株5000元)者,在认捐的树木上挂牌镌刻留名;认捐学校命名树木林和校园道路者,在其相应位置,以捐赠者的名义立石镌刻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