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行为,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因公出差,院领导由常务副院长审批,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省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省外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参加学术活动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差旅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次数、人员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防止公费旅游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
火车
|
轮船(不含
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元/人.天)
|
省外
|
省内
|
院领导、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普通舱)
|
据实报销
|
300
|
300
|
副处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普通舱)
|
据实报销
|
260
|
240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普通舱)
|
据实报销
|
150
|
120
|
(二)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凭票报销。
(二)院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普通舱)。
(三)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任务紧急或路途较远(指乘坐火车在16个小时以上)的,在预算经费中列支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是项目负责人本人,则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当乘坐飞机的各项费用之和(机票、机场建设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往返机场专线车的费用等),低于乘坐火车硬卧票价的除外。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除非携带大量(10公斤以上)公务材料事先经过批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六)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第六条所指“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时,其单个人员可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当次有效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在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抵补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免费搭乘其他单位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长沙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离开长沙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院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伙食补助费回学院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学院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差旅费。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湘组通[1999]53号)、《关于援藏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01]106号)、《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组[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调入学院的由学院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学院凭据报销。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调入学院的经学院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学院报销。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学院所在地的,由学院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从部队转业来学院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院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出差期间,事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如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经证明人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原则上报销票价的50%。退票费经本人写明原因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