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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财务报账管理规定(试行)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1-11-24  点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账程序,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经费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报账原则
()坚持刚性预算原则
部门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坚持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由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并对其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 坚持“财务一支笔”原则
经费开支原则上由主持工作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如因工作分工确需另行指定副职审批的,或因外出学习等原因不能审批的,须有该主要负责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各部门还应确定一名财务报账员负责办理本部门的报账及财务事项。院领导公务费开支,除差旅费需要常务副院长审批外,其余由本人审批,党政办负责办理其财务报销事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报销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副职的开支由其正职领导审批。
(四)坚持大额资金逐级审批原则
除特别规定外,凡超过1万元的预算经费支出,须经过大额资金逐级审批程序: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的,由财务处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的,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报院长审批。
 
第二章审批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预算安排的部门经费的支付审批规定和程序:
(一)工资福利支出的审批
1、工资福利支出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其中,教师的课时津贴由教务、成教部门按学院规定计算并报人事部门审批。
2、工资福利支出由学院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审批
1、商品和服务支出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更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各部门包干使用和核定定额的经费,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
2、科研经费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科研协作费应根据项目计划书和合同、协议,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3、学科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学院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有关合同、协议负责审批。
4差旅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及《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
(1)除会议安排和单人出差可在其限额标准两倍范围内凭票报销等特殊情况外,住宿费超标部分自理。
(2)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紧急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国际机票应附发票一同报销。若为电子机票,报销时应提供登机牌。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付款证明如银行刷卡记录等。
5、业务招待费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审批
1、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由资产、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由财务部门按文件规定比例计算缴付。
2、在职职工公伤医药费报销由人事部门审批。
3、离休人员医药费的报销审批:门诊医药费由医疗卫生服务部负责审批,2千元(含)以上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住院医药费1万元(含)以上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2万元(含)以上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凡属特殊药费及医疗支出,由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共同审批。
4、学生奖助学金、学生资助经费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5、学费减免由财务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基建支出的审批
1、基建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控制的原则。凡在学院基建财务核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凡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招标采购和订立合同,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
2、工程款支付控制原则。工程款支付总额,实行合同总额包干的项目控制在80%(含)以内;按实结算的项目控制在60%(含)以内;以合同包干价加设计变更结算的项目以合同包干价部分为基数控制在70%(含)以内。
3、付款审批权限及程序。5万元(含)以下的付款,由基建办负责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报分管基建院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报院长审批。
(五)借用公款的审批
1、严格控制借用公款。在职人员因公确需借款时,应填写《借支单》,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2、严格控制各种预付款项。除进口设备采购外,1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预付款应凭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和对方单位的合法票据办理;凡2万元以上的其他大额付款,原则上应凭合同、协议并取得对方单位的合法票据后办理。
3、及时办理有关报销手续。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的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材料、设备等借款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按期报账;借款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六)其他事项的审批
l、各分管院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的经费有具体审批要求的,由院领导以书面形式下达给财务处执行。
2、借款和报账为同一经济业务,报账金额小于或等于借款金额的,原则上可只审批一次;报账金额大于借款金额的,应根据超过金额的大小,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3、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由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4、签定经济合同的审批。经济合同的签订,须报学院法律顾问会签。否则,各部门自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5、学院常规支付业务,如工资福利发放、社保资金及税金缴纳、水电费支付、预算经费下拨、预算外资金上缴、银行资金调度、利息支付、代管经费支付等,由各职能部门审批,不受大额资金逐级审批权限限制。
 
第三章票据报销规定
第五条 报销应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而且手续完备。税务发票必须带发票监制章、财政和税务收款收据必须带财政或税务票据监制章,并盖有出具单位印章(“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1、从外单位开具的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应包括:①付款单位名称;②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③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和附件张数等。
2、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或模糊不清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须重新开具,不得在票据上更正;票据如是限额的,则实际发生额不能超额。
3、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票据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原始票据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等。
4、自制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批。如发放工资福利等的领款票据、清单上,必须有领款人的亲笔签名,应当用蓝、黑笔签名,油笔签名无效。
5、教职工因公汇款,必须填写汇款审批单。要求填写:用款部门、汇款日期、收款单位、兑付地点、收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汇款金额大小写一致、汇款用途等。
6、报销旅差费时,应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员、事由、日期、地点、交通工具、杂(宿)费、住勤和在途补助等。参加各类会议及培训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或书面报告。
7、报销票据应由经手人、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报销。
8、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下报销期限不得超过3个年度。
9、报账原始凭证较多时,可使用原始凭证报账汇总单办理审签。
10、遗失票据。遗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经证明人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原则上报销票价的50%。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下列票据有权不予受理:(1)虚假票据;(2)超过有效期限的作废票据;(3)书写不规范的原始票据。常见的有:票据不套写,大小写金额不符,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等;(4)没有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5)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开具内容为办公用品等);(7)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第四章资金支付规定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规定项目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的,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不得支付现金。
从2010年预算年度起,学院资金全部纳入了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网上支付直达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采取大额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中额资金财政授权支付和小额现金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
第八条 实验实习费支付。分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形式。
1、集中实习:由各系部根据实习人数,按实习费用标准,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实习结束后,凭有效票据到财务部门报销。
2、分散实习:由各系部根据实习人数,按照实习费用标准提供有学生学号和姓名的花名册,由学生本人、带队老师、辅导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发放手续,原则上统一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材料、大宗物资和图书资料采购经费支付
1、仪器设备购置、材料及大宗物资采购2万元(含)以上、图书文献资料采购1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合同原件办理付款手续。
2、单位价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含家具)(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图书除外),无论其资金来源,均应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金额合计在3000元(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须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
4、购买的各类图书资料,须在学院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账。分发给教师个人的图书资料,报账时须附领用人员签名单。
5、购置进口设备须凭以下原始票据报账:①国外发票;②国内报关报检费、商检费、仓储费、运费、代理手续费原始发票;③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原始发票,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则要加盖银行公章。
第十条 维修经费支付
1、维修工程结算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能结算付款。
2、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含)以下,不办理预付工程款,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算单和发票结算付款;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确需预付款时,须凭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方的发票办理。
3、维修工程合同中有设备购置的,应单独列出,并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凭货物销售发票,按合同条款结算付款。
4、维修工程中涉及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方能结算付款。
第十一条 基建经费支付
1、按施工进度办理工程预付款时,施工单位需提供学院属辖的税务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发票;
2、已完工程结算,须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单等资料;
3、单项工程结算价款超预算、超合同的,应由基建部门提供书面材料,说明超支原因及相关情况,根据超支金额大小按程序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付款手续。
4、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土建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维修、装饰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均应进行财政基本建设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对未按本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