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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1-12-09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收取学杂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它是收(缴)款单位或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教育、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统一管理、购买或经批准印制票据,指定专人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年检等工作,设立、登记票据台账,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发、代开、销毁和出售票据。
第四条 收取的各类款项,必须依据款项的实际用途和来源,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正确的收费票据。不出具收费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处根据交回款项的性质依法纳税、上缴财政专户或记入代管账户。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票据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
1、非税收入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授权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其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及适用范围均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款)、《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三种)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指《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电脑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手工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三种)两类。具体适用范围和要求:
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款),属于专用票据,用于集中汇缴学杂费和税后的其他收入。应由计算机填开,手工填开无效。填开时按收入的类别分项填列,在票据的有效期内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款)的第一联不作收据,由开票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⑵《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款),属于专用票据,用于收缴除学杂费外的其他免税收入。一般应由计算机填开,在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手工填开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⑶《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为学杂费专用收据,供学院POS刷卡、网上银行等电子缴款方式收缴时使用,用于收缴学生自行刷卡缴纳的学杂费。应由计算机填开,手工填写或无银行(银联)交易流水号无效。
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电脑票),为学杂费专用收据,用于收缴学生用现金缴纳的和学院从指定银行统一批量代扣的学杂费,以及由学院从各类针对学生的奖励、补助款中抵扣的学杂费。应由计算机填开,手工填写无效。
⑸《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手工票),供学院收取针对学生的报名考试费及经省物价局核准的其他代收费时使用,不得用于收缴学杂费。手工填开时,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应定期汇总所收款项,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款),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⑹《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分为“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非税收入定额收据”面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由省财政厅根据某项非税收入的特殊性设置。《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和各联次用途按所附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说明执行。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应定期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款),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收取职工水电费、财产押金、归还借款和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能超范围使用。手工填开时,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二)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税务票据
税务票据是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及适用范围均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包括《湖南省长沙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收入统一票据》、《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和《湖南省长沙市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等。税务票据均由手工填开,填开时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具体适用范围和要求:
1、《湖南省长沙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用于学院与外单位的资金结算,不做报销凭证。
2、《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收入统一票据》,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取得的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如上缴、划转、赞助、捐赠、集资、赔偿、会务费、资料费等。
3、《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为租赁业务专用票据。
4、《湖南省长沙市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为专用票据仅限于我省民间组织、按核准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技术鉴定、转让、开发、服务和项目论证、举办展览、竞赛、赞助款、赔偿款、资料费等使用。
(三)内部结算票据。学院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包括《校医务室医药费收据》和“挂号单”,它是特殊部门的专项收据,它主要适用于校医务室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七条 领用程序。
(一)各部门收费(款)时,可向财务处申领票据,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财务处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核,经财务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不得故意多报、多领。
(三)领用时,票据专管员应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在每本收费票据的封面以及每张收据联右上角加盖使用部门名称条章,票据收据联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漏页、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
(四)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票据专管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缴交工作,同时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在票据未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印章。若发现票据遗失或短缺,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八条 采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领用票据。票据专管员应对收费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已按规定纳入学院财务账户管理后,将已审核票据存根收回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收费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九条  收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费时,应如实开据收费票据,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禁止转让、出借或代开,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
第十条 开具的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填写齐全,内容和金额一致,不得跳号或空号,不得拆本使用,加盖财务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需及时向财务处报告。
第十一条 票据保管。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将票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票据存放库房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票据专管员每月末应打印票据库存情况表,对票据帐面数与实有数进行核查,切实保证票据的安全。
 
第五章  票据的缴销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核销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到财务处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对款项已收但未解缴票据者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票据,同时须责令其限期将所收款项解缴到财务处。
第十三条 票据的销毁。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  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
非税票据:所有非税票据无论是否在用,每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必须全部交回财务处集中清理,以便统一办理年检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按实际需要,定量领用票据。
税务票据:按税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核销,《湖南省长沙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为90天,《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收入统一票据》为180天,《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为180天,《湖南省长沙市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为180天。
第十五条 核销程序:收据用完或使用时间到期后,票据使用人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及相应票据交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办理核销手续,不准坐支和挪用。办理核销手续时,领用人将所收款项连同收据记账联和收据存根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领用人持已入帐的收据存根交票据专管人员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交回票据和所收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申领票据。
领用人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将作废票据按联次清理好,每联均需加盖“作废”章;未用完的空白发票视同作废票据处理。凡手工填开的票据,票据使用人应如实填好每本票据上的“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填开审计卡”或“发票审计记载卡”,并在封面注明作废票据号码。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票据核销的处理。票据使用人遗失、灭失、毁损票据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查明遗失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登报声明作废,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核销。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审计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自行印制票据,擅自购买非法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二)使用外单位票据的;
(三)擅自出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四)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缴销票据的;
(六)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七)私自收费不使用收费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所得,并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单位违法行为,有违反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反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学院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