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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通知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1-12-09  点击次数: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发票(含非税收入票据等财政票据,下同)监管,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财务收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湘办【201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学院财务报销发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发票的取得与审核管理。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或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活动或消费内容索取发票,不得收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会计人员应切实加强对发票入账的审核,杜绝真伪不辨、随意报销等现象。
二、加强较大金额发票管理。各部门在实施较大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采购或消费时,对方必须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票据的纳税人(向农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除外)。
三、实行公务卡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对较大金额采购或消费,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四、禁止使用未按规定填开的发票。未按规定填开的发票情形有: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代开;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填开票物不符发票;填开作废发票等。
五、认真识别虚假发票。一是对照实物或合同核对发票真伪。根据发票的数量核对是否有实物存在(包括核对实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新旧程度)、根据购买量与实际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发票真伪。通过核对合同及相关资料,判断业务的真伪性,从而断定发票的真伪。二根据票据印章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分析发票真伪。报销的票据与印鉴单位所经营的产品有无关联,是否按票据版面的性质(内容)填写所购置的商品,票据的使用范围、所售商品与经营项目有无抵触。
六、严格入账发票真伪审核制度。业务经办人、审批人、财务会计人员应对报销入账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发票,不得作为有效入账凭证,受票部门应重新向发票出具方索取真实有效发票,无法重新索取有效发票的,由受票部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补交税款,以取得的代开发票入账,虚假发票作为附件备查。虚假发票数额较多、金额较大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发票来源或线索,由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财务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发票知识,并辅导相关人员掌握必要的发票真伪鉴别知识。
七、建立财务发票报销入账监管定期自查自纠制度。财务部门应对每年度入账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对较大金额的发票须逐份查验;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自查和抽查中发现因审核不严,报销入账虚假发票数量多、金额大的,应责令相关部门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查屡犯的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