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程序
1、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范围及配套标准,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1)48号)文件执行。国际合作项目及部(委)课题需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没有公开招标的各类委托课题均不予配套。
2、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程序。
第一、科研处审核确认我院教职工获准立项的国家、国际合作项目、省部级课题后,将我院教职工主持承担的国家、国际合作项目、省(部)级课题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提供给财务处。
第二、财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书和立项到帐资金的银行转账入账凭证,与科研处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共同确认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审计处根据科研处提交的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科研立项到帐资金的银行转账入账凭证和科研处与财务处共同确认的科研配套经费等资料进行审计。
第四、审计完成后,对项目科研配套经费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公示无误后报分管科研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由科研处按项目编号下达科研经费(含配套)通知书给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财务处凭科研处下达的科研经费(含配套)通知书下达经费预算指标。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开支。科研处下达项目通知书时,明确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科研经费按比例用于以下开支(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
实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学术活动费;国内调研、会议等差旅费;设备费;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相关的电子或纸质图书、计算、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等);科研成果鉴定(评审、验收)费;报奖费;参展费;通讯费;邮寄费等各项开支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7%;管理费3%;纵向项目和学院立项项目用于通信、接待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劳务费可占项目经费的20%。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处按规定办理资产购置和验收手续。仪器、设备经验收后,可由项目负责人借用。
2、科研处、财务处按项目列明编号、负责人、类别、年度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
3、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报账时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时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4、纵向项目按项目研究进度报销科研经费,项目未结项的,项目经费报销不得超过70% 。国家、部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横向项目按合同规定报销科研经费。
5、报账签字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在票据上签字(按项目——科研处分管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分管负责人签字——财务处会计报账。项目单次报账经费超2万元的报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审批,项目单次报账经费超5万元的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项目单次报账经费超过8万元的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