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园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1-12-0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收,是指学院各部门在完成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院资产、资源开展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教育、各种有偿培训、资格考试、资产出租等创收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发挥资源优势,挖掘内部潜力,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和对外服务。同时,为扩大学院的财力、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及发展教育事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组织创收活动。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授权部门外,未经批准,其他部门严禁以学院资产进行资产性经营,包括企业经营、租赁和对外承包等,不得随意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条 经批准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先持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审批单和收费依据到财务处缴费,凭缴费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六条 创收收入的管理
  1、创收收入是学院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所有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2、各类创收收入原则上按总收入在学院和主办部门之间进行分配,贯彻成本补偿和效益原则。由财务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分配,列入部门预算经费中开支。
  3、各类创收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税款。
  4、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所属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费使用财务处统一购领的合法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经财务处授权可由部门代收的部分收费项目,应在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登记手续,按规定时间销票缴款。若联合办学中收入主体非我院,应由对方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5、规范办学合同管理。各部门与外单位商谈各类办学合同,合同应经学院批准盖章。合作办学合同中的财务条款须经财务处审核。
  第七条 创收收入的分配
  创收收入分教学服务收入、资产出租收入、其他创收收入三类。创收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结算分配比例详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收收入分配表》(详见附件)。
  (一)教学服务收入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入的分配比例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短期培训。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在职干部培训班在扣除资产使用费后所得收入:学院10%,主办部门90%。若为受托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工作任务下达的培训等业务,若因收费标准偏低,经承办部门报财务处成本核算后报请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分配比例。
  (二)资产出租收入
  1、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之外,经学院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和教学、教辅用房及相关设施对外租赁和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创收收入。
  (1)学院提供资源、资产使用部门提供简单劳务的创收项目,分成比例:学院80%,主办部门20%。适用该比例的项目有: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活动中心、大礼堂、会议室的场租费收入。
  (2)学院提供资源、资产使用部门参与日常管理与维护的创收项目,分成比例:学院20%,主办部门80%。适用该比例的项目有: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挂靠学院的各类测试中心(如普通话测试站)、实验中心及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
  2、后勤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房产及门面出租收入:按合同全额上缴。
  3、利用学院其他资产(如冠名权、广告等)获取的收入:学院90%,主办部门10%。
  (三)其他创收收入
  1、学报版面费收入:学院10%,主办部门90%(用于办刊建设支出)。
  2、因受校外各机构(如省教育考试院、省人事厅等)委托在我院设立考点,收取的考务费在扣除资产使用费后所得收入:学院5%,主办部门95%(用于考务开支)。
  3、校园卡系统使用管理费,由经营商户按其营业额的5‰支付。
  4、其他收入(指补考、辅修专业、旁听课程、档案查证费、证卡补办费、图书馆复印复录费、上网服务费、停车费、就业协议书费、各种商业折扣、罚没、赔偿等):全额上交。
  第八条 创收收入的列支。创收收入资金由财务处负责核算管理,其中,分配给创收部门部分,其开支由创收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主要用于劳务酬金、交通费等成本性开支,也可用于补充日常经费和职工福利性支出,但必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它创收收入能够按本办法归类的,参照同类分配比例分配;不能归类的,全额上交学院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有特殊情况需变动分配比例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批准。
  第十条 院医务室挂号费、诊疗费和医药费等医疗收费实行单独核算,其开支不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收收入分配表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