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1]14号)、湖南省教育厅《转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1]310号)以及《补充通知》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我院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经研究决定,学院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我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认真开展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组织和指导我院有关单位真实准确地填报清查表格和电子软件表格,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其组成人员是:
组 长:伍中信(院长)
副组长:廖名杰(纪委书记) 刘寒波(常务副院长)
刘建民(副院长) 刘茂盛(院长助理)
成 员:黄从军(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肖可斌(监察处处长)
陆初卿(院办公室主任) 卿文杰(财务处处长)
曾克强(审计处处长) 章兴隆(基建办公室主任)
谭 朔(公共实验中心主任) 喻赛龙(后勤处处长)
欧 倩(图书馆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 主 任:舒作贵(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
副主任:曲 莲(财务处副处长)
工 作 人 员: 各部门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工作,至这项工作完成为止。
二、工作目标
1、对本院基本情况、资产总量以及结构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
2、为国家建立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信息,为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3、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四、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1]14号)、湖南省教育厅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我院应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总量及结构分布等情况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前)。一是学院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制定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有计划组织资产清查工作;二是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作;三是制发有关资产清查的规范性文件及表格,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自查自报阶段(7月6日至11日)。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所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清自查,各部门自查结果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在7月11日前将纸质数据上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3、数据汇总阶段(7月12日至24日)。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在7月22日前完成汇总,并报学院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资产清查报表编制阶段(7月25日至7月31日)。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编制报表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在7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数据。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
此次资产清查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填报完整及时。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各项资产清查任务。
二是要严肃纪律,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督促本部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并对本部门的资产清查数据签字负责(各部门分管资产的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必须签字,盖部门公章,对所报数据负责)。
三是要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以确保资产清查数据真实、准确无误。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