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轻教职工因住院而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特殊补助的适用范围
(一)在本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互助保险的所有在职教职工和已退休的老同志(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适用于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医疗年度内(每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对同一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累加个人自付金额。个人自付金额为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中的完全政策自付、部分政策自付、应付起付线、统筹段自付之和。
(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特殊补助的标准
对于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医疗年度对同一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除医疗保险(含保险公司及学院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累积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学院不予补助,2万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部分,给予25%的补助;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
第四条 申请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特殊补助的程序
(一)参保人员住院并已经在学院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后,由参保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与工会共同审核,报主管医改(保)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参保人员到财务处领取补助。
(二)受理时间:每年的3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内。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参保人员个人对人事处的解释有异议的,可报请学院医改(保)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来的湘财高专[2003]32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