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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修订稿)
供稿人:  责任编辑:李铁群  2017-09-07  点击次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湘财库〔2008〕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院发[2012]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1项。

对于规定属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项目内容,学校按票款一致原则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若发生特殊情况的,须在票款一致的原则下按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

第四条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账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办理借款的,需经财务处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处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取。

第六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报账,必须附发票和公务卡结算凭证,且报账发票金额和日期与公务卡消费结算凭据一致。

第七条 公务消费应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区级以下(不包括县区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区级及县区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奖励金、慰问费、困难补助、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费用、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等);

4、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因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情况),现场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并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的支出。

第八条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因个别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一事一报”,报账申请人应填报现金支付说明书(实名制的票据除外,如乘坐飞机、火车不需要填制现金支付说明书),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并将报销款项划账报账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具备刷卡条件而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1、教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持合法的报销凭证、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在公务卡消费免息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公务卡还款时间为1个月),财务处通过集中支付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将款项转入其公务卡中,不予报销部分,由教职工自行偿还。

2、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办理注销手续。

3、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报销截止日期必须要比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到财务处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教职工个人及时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予以补办。

5、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门诊医疗费、非本校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发生经济业务报销有关费用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办妥报销手续后由财务处将款项划转至报销人个人银行账户中,不进行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政策的培训宣传,使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仍执行《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湘财库〔2008〕9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院发[2012]28号)等规定。财务报账其他事项仍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现金支付说明书(样式)

3、证 明(样式)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7年7月17日

 


附件1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说         明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其中: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定点采购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政府采购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零星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其中: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实行定点采购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7

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

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附件2                       

现金支付说明书

报销内容


报销金额

 

(大写)                       

现金支付说明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主管校领导:

注:本说明书作为现金支出报销的审核依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之后。

 


 

附件3

证 明(样式)

 

               (单位及人员)于                    在我单位            (消费),由于我单位不具备刷卡支付条件,故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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