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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供稿人:  责任编辑:李买莲  2017-09-07  点击次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审批,校领导出差由校长办公室分管校长审批,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财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各部门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尽量减少开支。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1)。

校领导、厅级、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出差确因任务紧急或路途较远(指乘坐火车在16个小时以上)的,在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是项目负责人本人,则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当乘坐飞机的各项费用之和(机票、机场建设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往返机场专线车的费用等),低于乘坐火车硬卧票价的除外。否则,财务处按适用车船费折算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普通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l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执行的限额标准见附表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按财政部、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应当选定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校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厅级住宿费标准执行(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从机场到驻地的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期间,不计算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实际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中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会议、培训、借调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下同),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另行补助;主办单位通知要求食宿费自理且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对会议或培训通知未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食宿费凭会务开出的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凭票据实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学习培训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带薪在省内外参加各种专业进修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费。往返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长沙市区)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与教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可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教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由调入单位报销差旅费。

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经校领导批准临时借调到外地(单位)工作的,在借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放,借调期间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借调期间超过一个月,借调人员原则上每月限报一次往返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差旅费。

(一)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发放补助或凭据报销。学生实习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可乘坐硬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硬卧必须22时以后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的);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学生租车实习的,凭运输公司开具的租车发票以及双方签署的租车协议报销。

(二)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的,经指导老师同意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学生经批准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各种体育比赛等发生的差旅费,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校内一般工作人员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带学生外出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

第三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出差人员不予借支差旅费,发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当天往返长沙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往返交通费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核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单程票据需写详细情况说明,经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但不能领取出差补助。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由接待单位承担,无住宿费发票的,应取得接待单位出具的出差期限的证明,据此确定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科研工作出差无住宿费正式发票,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证明,据此确定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以及从机场、火车站到驻地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三十四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教职工享受法定探亲、节假日,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由纪检监察室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探亲和转业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4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差旅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表

2.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7年7月17日    


附件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差旅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元/人.天)

省外

省内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控制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控制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校领导、厅级、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件2:

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人·天

序号

地区
  (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内蒙古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注:(1)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参照厅级标准执行。

(2)因表格太宽无法显示,伙食费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为除新疆、青海、西藏地区为120元/天外,其它地区均为100元/天。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