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园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服务性收费公示牌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5-09-11  点击次数:  

 

单位:元/每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资料翻译费
成绩翻译(包括翻译、信息核对、专业印制)
第一份80元,
每增加一份20元
向出国留学生申请资格论证和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供资料翻译服务
学历学位翻译(其中含校名更改证明和学校资质证明翻译,包括鉴证、翻译、审核、专业印制)
每份20元
2、证卡补办费
毕业证(学位证)
每证50元
首次为学生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校园卡(一卡通)
每卡20元
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等
每卡证10元
校徽
每枚4元
3、资料复印、刻录费
复印纸张为A3的每张0.5元,A4的每张0.2元
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
刻录光盘每张5元(含光盘)
4、自助打印费、扫描费
打印纸张为A3的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A4的单面每张0.1元,双面每张0.2元
向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
扫描按文件大小收费,每64K收费0.05元
5、上机、上网服务费
包月用户每月30元
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
非包月用户每小时1元
学校不代收结算费用
学生直接与电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结算的
6、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
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的

注:
1、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2、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文件。
3、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4、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严禁学院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资金。
5、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6、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7、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8、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在校所有师生。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