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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人:张波  责任编辑:张波  2014-05-2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层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院内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应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见附件1),须经所在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外出。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由学院办公室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他干部外出计划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部门拟定、学院办公室审批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院领导、厅级、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院领导、厅级、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范围包括:来学院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参加学院党政机关、教学科研部门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兄弟院校等)的来访人员;各地市的来访人员等。对与学院无多大关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学院原则上不安排接待。不得将教职工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级单位来访、同级单位来学院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学院办公室确定对口接待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学院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 第十四条 严格食宿标准。确需由学院承接安排住宿的,须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摆放水果或花篮。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湖南省的规定,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主要选用湖南本地产品,中餐不安排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院接待的对象,由学院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部门接待的对象,由接待部门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六条 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所有接待费票据需由分管(联系)院领导签字。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经费开支标准。根据长沙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湖南省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可定期调整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目的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八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处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规范资金支付。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按时回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严格按公函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国内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和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没有公函需要接待的,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接待执行前,负责接待部门(人员)向分管(联系)院领导如实报告,并填写审批接待清单,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后实施。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二单”)。 因公出差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规定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第五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到异地进行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要求,需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任审批。不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对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财务处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超过接待费预算总额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并按规定公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纳入问责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室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有关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招生、招聘、就业、考试考务、学科专业建设等在教学、学生经费中列支的接待费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坚持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在部门创收经费中列支的,具体开支金额及比例由部门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并报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在科研机构、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的,执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