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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20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有机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评价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每年应结合科研项目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将科研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依法落实对科研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与监督机制。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对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负全责。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处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共同监管,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院长或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审签,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对二级学院的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立项、项目管理、配套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核定科研项目类型,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核定;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的跟踪;技术合同登记;科研配套经费及奖励部分的公示;科研项目结题信息的管理;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预算、管理、审核、监督工作;提供项目相关信息;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财务处: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执行。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研处共同制定或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的使用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合法、合规地使用科研经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负责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使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处理。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经费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监察处:检查监督科研管理工作的情况;受理单位和个人关于科研经费的信访举报;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一)根据社科资金项目用途不同具体包括如下八个开支科目: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技术服务购买支出等。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一般来说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等费用不在此科目核算。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确规定不得支出论文版面费,以及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遵从其规定。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7个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一般包括办公用品、邮寄费、互联网服务费、通讯费等。因科研工作需要发生的少量招待费用允许在学校配套经费资金来源下的其他支出项目列支,列支的招待费严格控制在到账经费总额的10%以内,单次招待费在500元以内的,不需要提供被接待单位的介绍信。

(二)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用途不同具体包括如下十一个开支科目:具体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支出等。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其它科目内容与社科基金项目相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

(一)科研管理费。

(二)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三)科研绩效支出:扣除以上间接成本后,间接费用可以用于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的绩效发放,绩效发放的扣税,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法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财务统筹管理。学校科研处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其绩效的发放应结合项目研究的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来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用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立项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合理编制预算。学校科研处负责对科研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立项经费预算提出指导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国家或省厅另有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和配套经费。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编制,有外拔资金的,应在收入预算总额中同时列示外拔资金额。

专项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中只能用于某些特定用途的经费。自筹经费一般是指科研项目立项不予经费拨款支持。配套经费指学院为了鼓励教职员工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的经济扶持。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在编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厅)项目支出预算时可以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为一个科目,也可以大体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合并不超过直接费用20%(省级科研项目为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的20%(省级科研项目为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

(一)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

(四)有外拔资金的项目,间接费用外拔金额由学校科研处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但间接费用和外拔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最高额度,有多个外拔单位的,需分别编制协作费用预算。

(五)科技类横向课题项目间接费用有合同规定的依据合同执行,没有合同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5%,软件开发类、规划设计类、咨询服务类等确需大量劳务投入的人文社科类横向课题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60%。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内部三项费用的核定分配比例

(一)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无论采用单独拔款还是合并拨款,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以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科研管理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学校配套经费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三)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管理费后余额作为项目组科研绩效支出,该部分可以用于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的绩效发放,绩效发放的扣税,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法执行。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

(一)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所有直接费用开支科目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除增列外拔资金以外,所有预算调剂权限下放到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

(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的直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社科基金项目中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其它方面的支出。

(四)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预算不得调剂,也不允许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相关费用。

(五)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使用预算确认表(见附表)上报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复核签字确认后录入学校财务系统。

第二十条 实行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等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审批,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调整及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上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资金按规定全部由学校收回,在2年内由学校统一管理,该项资金经项目负责人重新申请立项后,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结余上级财政性资金重新立项后学校不再予以配套或奖励。项目因故被终止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消的项目的已拔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结项审批书。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聘请二级学院或校属各职能部门的报账员及熟悉科研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以劳务费方式等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资金的支付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偏远山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可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按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支出。

(一)报销仪器设备费,在提供采购发票的同时,还须提供仪器设备清单、采购合同、验收、入库、领用手续等附件。

(二)报销材料费,要提供采购发票、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验收、入库、领用手续等,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还应提供采购合同。

(三)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须提供发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

(四)报销印刷费、打印、复印、彩扩等费用,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须提供发票并附明细清单;单笔一万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合同;出版费需全部提供合同。

(五)报销图书资料购置费,无论数量及金额多少,均须提供发票,并附明细清单和图书馆的登记、建账和入库手续。报销专用软件、数据库、多媒体资料等购置费,须提供发票,并附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和入库手续。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图书资料可供个人长期借阅(大学生科研项目只需附图书资料学生领用单)。

(六)报销差旅费,应逐人逐次填写报销单,行程一致的多人出差允许汇总填制,附出差审批单、往返的交通费和异地住宿费发票等。参加培训、学术会议还应提供会议通知及参会审批手续等附件。

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研活动,提供用车的有效证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和(或)异地住宿费发票等附件,可报销当次车辆使用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等。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发生的保险、保养、洗车费、年费、汽油卡、维修费、小区物业包月停车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七)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费报销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发票、会议决算表等资料;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还要提供合同。举办国际会议,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报销时须附相关的审批材料。

(八)报销国际合作交流费用要提供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登机牌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学校批复、出国经费审核明细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核销单、预算指标申请批复表、其他有关资料(正式合法票据、行程单、往返机票原件或复印件及相关信用卡刷卡记录等。

(九)报销专家咨询费,需提供有以下信息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开支标准、银行账号、发放总额等。

(十)报销劳务费时,需提供有以下信息的《湖南财经济学院劳务费发放表》:姓名、身份证号、用工单位、用工时间、开支或补贴标准、银行账号(银行转账时用)、发放总额等。小额劳务费支出,需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亲笔签字(或手印),不得代领。

(十一)报销绩效支出,需提供有以下信息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绩效支出发放表》: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工作时间、支出标准、银行账号(银行转账时用)、发放总额等。绩效支出需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及亲笔签字(或手印),不得代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相关住宿补贴。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附注说明报告,学校财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劳务费发放管理。

(一)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实际需要报销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应不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湖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劳务费发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遵从其规定。

(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三)劳务费支出必须由提供劳务者本人签收或发至其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

第二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管理。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据实报销。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讯咨询费按不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确定。一般来说,支出咨询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相应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管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拆标、拆项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在科研处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均可列支设备费。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属于办公用品。

第三十一条 绩效支出管理。绩效支出在学校科研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或中期考核、结题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科研副院长,科研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进度和实绩发放。年度和中期发放的比例不能超过提取的绩效支出总额的40%。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对于发现上述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追回项目违规支出,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撤销行政职务等处理措施,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委或司法横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项目结题前已将上级财政拔入科研经费开支完而不能按时结题的,对项目负责人应当追回违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的特点,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提出审计建议,科学合理区分创新工作的无意过换、换误和故意违法违纪的边界和性质;重点关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财政性科研资金的使用绩效等。

第三十五条 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由二级学院负责科研工作或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审批流程:经办人在票据上证明签字—项目负责人填制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单并签字同意—科研处负责人审签(20000元以上)—财务处分管科研项目经费工作负责人审签(20000元以上)—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签(50000万元以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签(50000万元以上)—会计人员审核报账—出纳复核支付。

审批权限:项目开支单次报账经费(含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经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报分管科研(思政类研究课题、教改课题分管校领导)、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上述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适用于科研绩效支出管理。科研经费财务报账管理和结算支付按学院财务报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强化外部经费的监督管理,合作研究经费转拨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协作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和账号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外来科研经费入账。项目经费到账后,每月初,财务处将截至上月末已到款未认领的科研经费项目通知科研、教务、学生等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凭查实的到款凭证(也可在财务处打印)到各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和经费入账手续,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立项审核及项目应税认定,财务处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结果,负责办理开票,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供开票资料。纵向科研经费拨款文件通知下达后一般不再开具事业单位往来票据,只提供经费到账单复印件。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开具票据,须经科研处盖章确认的科技合同或协议、税务发票(增值税发票)或财政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三十八条 科研经费财务报账管理和结算支付按学院财务报账管理规定执行。

(一)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应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专家咨询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文印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含办公用品、图书资料,以下同)费或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算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三)论文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支付

著作出版费支付。科研项目预算有此项支出的,应凭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发票或收据及法定银行账号办理有关报销支付手续,合同和发票单位一致,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对方不能提供法定账号,须由本人垫付的,报销时经办人须书面说明有关具体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学校科研处负责人同意后报销。

论文版面费报销。报销时需提交论文版面费正式发票或收据、正式发表的论文首页复印件、杂志封面复印件和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销手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确规定不能列支论文版面费的除外)。

(四)实行科研课题项目按不同渠道的经费来源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和管理,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表示经费列支项目号,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

(五)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约定,一般在经费入账时按到款金额和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不预提,不直接将提取的管理费转入部门经费,管理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学院配套经费和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不再计提管理费;其他无明确规定免提管理费的一律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教改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项目除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我校在本办法执行前立项未结项的科研课题,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按新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政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厅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2015年印发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项目使用预算表

附件2:科研经费报账流程图

附表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报账指南(社科类)

附表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报账指南(自科类)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7年7月17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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