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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业务指南
供稿人:转载自长沙市公安局网站  责任编辑:陈风光  2017-06-08  点击次数:  

办事依据:《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文件
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
办事条件: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三、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收费情况:
监督检查:0731-82290001
咨询渠道:0731-8229000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1:30-5:30)(四区县市以当地公示的时间为准)。
办事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