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 《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文件 |
决定机构: | 长沙市公安局 |
办事条件: | 一、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本单位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二、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我市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表;二、单位书面申请;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四、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五、单位负责人及户口专办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收费情况: | 无 |
监督检查: | 0731-82290001 |
咨询渠道: | 0731-82290001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1:30-5:30)(四区县市以当地公示的时间为准)。 |
办事地点: | 迁入地派出所 |
备注 |
|